11月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李險峯院公佈一份判決,揭開了廣發基金前任基金經理李險峯“老鼠倉”事件。
判決書顯示,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險峯先後擔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基金)投資經理、基金經理等職務。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李險峯管理公司部分年金產品;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險峯管理廣發新經濟基金;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險峯管理廣發小盤基金。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李險峯將其管理的年金、廣發小盤(162703)成長混合基金、廣發新經濟混合基金產品中的多支股票交易信息多次透露給張某(另案處理),暗示張某交易相應股票。張某使用王某、徐某的個人股票賬户,先於或同期於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交易,趨同交易股票數二十餘支。2017年6月5日,李險峯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重慶一中院認為,被告人李險峯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鑑於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李險峯與涉案賬户之間無利益關聯,其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條,《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險峯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李險峯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證言不屬實,二人交流的信息並不屬於“未公開信息”,以趨同率作為證據對其定罪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無罪。
二審,重慶一中院維持原判,關於上訴人李險峯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證言不屬實,二人交流的信息不屬於“未公開信息”,以趨同率作為證據對其定罪錯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張某的證言由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其內容客觀真實應予採信,並證實李險峯有明示或暗示張某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法律部提供的趨同股票數、趨同股票佔比、趨同金額、趨同金額佔比等數據,由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其內容客觀真實應予採信,並證實在李險峯管理廣發基金的期間,即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張某控制的股票賬户與李險峯相關交易指令趨同股票數佔比44.44%到71.43%不等,趨同金額佔比48.16%到63.16%不等,且趨同度明顯高於李險峯未管理廣發基金期間。
故根據時間的跨度、趨同交易股票的數量、金額、佔比,結合張某的證言、李險峯的供述,足以認定李險峯的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的規定,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然而,李險峯管理的一隻基金可能大家並不陌生。公開資料顯示,李險峯管理的基金一共有兩隻,一隻是廣發新經濟,其任職回報率為14.72%,期間橫跨了2015年上半年的大牛市。其管理的另一隻廣發小盤成長逾兩年,任職回報率為-48.17%,基金淨值幾近腰斬。更有意思的是,其後繼者劉格菘卻憑藉廣發小盤成長一戰成名,任期回報超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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