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鬱瓊源)納税信用是衡量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納税信用級別已經成為企業重要的信用資產。記者18日從國家税務總局獲悉,税務總局日前發佈了關於納税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幫助納税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税法遵從。
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M、C、D五級。據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推出的4項措施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增加納税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制,滿足納税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税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據瞭解,税務總局近年相繼制發了較為完備的納税信用制度辦法,每年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納税人納税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税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
隨着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税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回應納税人訴求,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自願參評。
同時,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提高納税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
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於直接判級的D級納税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
在年度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納税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税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審核調整,並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税人複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