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案後,董責險能否再迎投保熱潮?

康美藥業案後,董責險能否再迎投保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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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變化,特別是新證券法確立的“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訴訟風險,再次證明了訴訟風險與董責險需求的正相關關係。

隨着康美藥業案一審判決出爐,董責險再度被熱議!

值得一提的是,自去年3月新證券法實施以來,A股上市公司因為訴訟風險的上升,主動購買董責險的比例越來越高。

記者從業內拿到的一組數據顯示,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總共不到400家,2020年單年新增投保公司高達170家,關注度和投保數量均增長明顯。2021年董責險火爆依舊,截至11月19日,投保公司已增加至216家,保費預算總計約8000萬元。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博士表示,隨着最近包括康美藥業在內的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在司法實踐上落地,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已從法條變成落地的鉅額賠償判決,並預計今年董責險投保率或提升至15%-20%。

康美藥業董監高承擔天價賠款

11月12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出爐,共計52037名投資者最終獲賠24.59億元,賠款涉及19名上市公司高管、董事、監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需承擔5%-100%不等的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是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個案件,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公開信息暫未透露康美藥業是否購買董責險。如果其之前有購買董責險,那麼,本次法院要求康美藥業及其實控人、董監高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否屬於董責險的承保範圍?

王民指出,首先需要確定董責險的被保險人範圍。董責險的被保險人包括被保險公司與被保險個人。被保險公司通常為保險單載明的法人實體,而被保險個人通常包括在保險期間前或保險期間內擔任被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僱員的自然人,但僅以其以前述職務身份行事時為限。本案中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康美藥業可屬於“被保險公司”,而其他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個人包括康美藥業多位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他們可屬於“被保險個人”。

因為董責險的被保險人眾多,所以既要區分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還要注意多個被保險人個人之間的責任可分性(Severability)問題,這一點在適用董責險中的“故意行為或不誠實行為除外責任”(Conduct Exclusion)時尤其重要。

為了保護董監高的保障利益,董責險條款通常會約定如下三種情形下確定的故意行為或不誠實行為保險人才能拒賠:(1)證監會處罰決定,(2)終局司法裁決,(3)被保險人書面自認。

王民認為,本案中法院已經確認了康美藥業與部分董監高的故意行為事實,在一審判決生效後,董責險保險人可以依約對其拒賠。

值得注意的是,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的13名相關責任人員中,5名獨立董事合計被判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高達3.69億元。

針對獨立董事責任認定及判決,北京浩博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及險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創始人崔春霞指出,外部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制度。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職責,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也負有勤勉職責。

“獨立董事參加股東大會,在相關審計報告或財務報告上簽字,是對公司經營行為的背書。如果獨立董事沒有盡到勤勉職責,只是象徵性簽字,而不對簽字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自然存在過錯,造成損失就需要賠償。”崔春霞強調。

今年投保率或提升至20%

記者瞭解到,董責險並非一項新險種,自2002年進入中國至今已19年。但由於之前國內上市公司投保意識一直不高,董責險仍屬小眾險種。相關數據顯示,歐美上市公司董責險投保率達90%以上。但A股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偏低,所佔比例僅為個位數。直至2020年,新證券法的實施和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等多重因素推動,董責險才突然火了起來。

記者從業內拿到的一組數據顯示,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總共不到400家,2020年單年新增投保公司高達170家。

2021年1月以來,多家A股公司陸續發佈擬為公司高管投保董責險的議案公告。截至11月19日,投保董責險的公司已有216家,保費預算總計約8000萬元,單均保費37萬元。

各家公司投保的保額和保費支出方面也差異較大。在今年投保的216家公司中,近六成公司的投保保額集中在5000萬元至1億元,也有極少部分公司保額低於3000萬元。六成以上公司的保費支出在30萬元至80萬元。

2020年以來的趨勢顯示,投保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類型已發生較大改變;一是從多地上市公司到A股上市公司的大趨勢;二是民企、高新技術企業需求高增;三是IPO企業需求不斷增長。四是央企統保趨勢明顯。

對於近兩年來董責險投保率的提升,王民指出,這主要是因為新證券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變化,特別是新證券法確立的“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訴訟風險,再次證明了訴訟風險與董責險需求的正相關關係。

崔春霞預測,影響重大的康美藥業案第一次判決董事及獨立董事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獨立董事羣體突然意識到投保保險的必要,必然會推動董責險的快速發展。

王民預計,到今年年底,A股上市公司中董責險投保率可能會逼近20%,而去年董責險投保率僅在10%左右。

對保險公司來説,董責險投保需求大增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王民告訴記者,目前市場上通行的董責險條款主要是從歐美市場借鑑而來,其保單結構與條款措辭比較符合歐美市場法律環境,因此對於國內A股上市公司而言,理解複雜的董責險條款非常困難,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解釋起來也比較費勁。“目前僅極少數國內保險公司已經開發了符合A股市場的董責險條款”。

王民同時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購買了招股説明書保險與董責險,如何在被保險人個人、被保險公司以及其他責任人之間就賠償責任進行分攤,使保險人能夠按照董責險的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已經成為董責險保險人需要面對的重大難題。

“我國應當借鑑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實踐,妥善地處理董責險的分攤問題。”王民認為,在具體保單設計中,需要重點考慮兩個方面:第一,在保單中明確分攤的基本原則;第二,規定分攤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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