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居民投資理財的風險意識 這些法律提示別錯過
安全穩健理財,這些法律提示別錯過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非法集資犯罪花樣翻新,進行影視項目投資、大宗商品交易等決策時還需多留心……為更好地增強居民投資理財的風險意識,從源頭減少相關糾紛發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召開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梳理出相關案件的主要特徵,提醒投資者委託理財時謹防入“坑”。
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勿做理財標的
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該資產投資於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託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
據北京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介紹,對該院近兩年審結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進行調研後發現,目前民間委託理財日益興盛,其中非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人的民間委託理財佔比達到88%,委託理財的形式則可謂五花八門,在投資方向上,除了將資金投向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外,部分投資者還將資金用於購買信託計劃,或者投向大宗商品、影視項目、郵票幣、紀念章、藝術品等。
在北京三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張某與李某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張某決定委託李某管理其數字貨幣賬户,投資組合為比特幣的國外交易市場交易投資,雙方還約定了盈利分成、虧損負擔等具體內容。然而,當協議約定的委託期限屆滿後,張某的兩個賬户餘額均顯示存在虧損。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財務顧問協議》的約定補償其8個比特幣,如無法返還比特幣,則按照比特幣相應成交價格支付人民幣。對於該案,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相關監管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張某和李某簽訂相關協議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當屬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委託理財,標的首先要合法。”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熊靜稱,諸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且不應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償性,投資者以該類虛擬貨幣作為標的進行委託理財,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風險應當自行承擔。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長谷紹勇提醒,作為投資者,應當儘量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理財渠道,要注意查看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交易性質及法律關係、底層項目的真實性、資金流向與資金用途、價款及費用構成、收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投資風險和擔保情況等。對於未披露資金用途或者號稱投向所謂新業態、新風口的產品,要提高警惕。
當心對方以理財為名實施犯罪
“調研顯示,自然人投資者年齡主要集中在兩個階段,一段是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一段是1985年前後出生的年輕人。”薛強稱,這兩類人羣基於養老、育兒等壓力均存在讓資產保值增值的現實需求,因而也容易受到宣傳吸引參與委託理財。
在北京三中院審理的另一起理財糾紛中,王某與某資產管理公司、影視公司簽訂了《基金聯合投資協議》,約定王某向影視公司製作的影視項目投資30萬元,基金封閉期三年,預計年化收益率15%。然而,此後資產管理公司、影視公司沒有支付上述款項,王某就此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向法院出具了《覆函》,顯示犯罪嫌疑人柳某涉嫌通過上述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據此,法院依據相關法規,認定王某起訴的案件存在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熊靜提醒,近年來,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典型代表的非法集資犯罪呈高發態勢,套路迭出、花樣翻新,假借委託理財之名行非法集資犯罪是常見手段。薛強稱,在該院近兩年審理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中,有兩成左右的案件涉嫌經濟犯罪,投資者前期一般能依約收到高額收益,隨後則出現延期支付收益等違約情形。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長陳錦新表示,投資出現虧損是委託理財合同產生糾紛並進入訴訟的主要原因,從審結案件情況來看,投資者進行投機型投資理財的風格較為明顯,與其風險承受能力難以匹配,反映出民間投資理財市場的規範化程度還不夠高,普通投資者尚未養成長期價值投資的習慣。
做好風險自評不忘考察受託人資質
針對委託理財中存在的諸多風險,谷紹勇提醒,作為投資者,務必在決策前多瞭解一些理財領域的知識,建立“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的意識,儘量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理財方式,避免遭受理財風險的過度侵害。同時,投資者應重視並認真做好風險測評,以此作為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全面“體檢”,將測評結果作為選擇投資方式和理財產品的前提,不要輕信所謂高收益而借款投資,一旦投資失利,將可能造成難以承受的損失。
作為投資者,在作出決策前,可以着重考察受託人的資質和能力、擬投資的產品信息。如果受託人是從事投資理財的公司,應當考察其是否系合法註冊的法人機構、是否取得理財業務的經營許可、經辦人有無委託手續、員工證明等;如果受託人是個人,應當注意考察對方受託理財是否有職業限制、是否以受託理財為業等,不能僅以對方具有專業優勢就對其進行委託。此外,投資者對於語焉不詳的產品信息,應當要求受託人及時提供詳細的説明,確保瞭解項目情況及投資風險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委託理財合同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依據,作為投資者,要認真審查、簽訂好合同文件,避免出現糾紛時無據可依。”谷紹勇説,投資決策時應避免口頭委託,儘量就委託事項、收益和虧損的分擔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以書面合同的方式固定下來,最好在合同中就受託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作出專門約定,以便及時瞭解資金運用、賬户操作的情形。對於合同中不利於自身的條款或者認識存在分歧的條款,投資者有權要求對方作出説明或者進行調整,不要輕信經辦人員的口頭承諾。
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擔保型理財產品,谷紹勇提醒,並非所有的擔保都能實現投資者預期的保障效果,投資者應當對產品本身進行甄別,不能僅以有擔保就放心投資。委託理財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重要事項的溝通應儘量採取書面方式,如將溝通往來的微信、郵件等作為證據,投資者在保存截圖的同時還應保留聊天記錄等原始載體以備訴訟中法院核對,必要時可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