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銘資產管理遭責令改正 存私募業務不誠信等2項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啓銘(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未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啓銘(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3月26日,註冊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五里橋一街1號院17號樓2層201,法定代表人為楊長友,並由楊長友100%控股。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啓銘(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34號

  啓銘(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未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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