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以下簡稱《工作規程》)。
近年來,銀保監會建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推動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精準發力、分類施策,合力幫扶困難企業,有序退出“殭屍企業”。總體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運行情況良好,有序緩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避免了部分企業因資金鍊突然斷裂而倒閉。
為更好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證監會總結了前期風險企業債務問題特點及債委會運行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對現有債委會制度進行進一步完善。
進一步明確債委會職責定位
在有序緩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避免部分企業因資金鍊突然斷裂而倒閉的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設立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為確保債權金融機構形成合力,穩妥化解風險,《工作規程》進一步對債委會職責作出明確定位,針對債務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債務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含貸款、債券等)、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債權、依法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等可以發起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
債委會是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類施策的原則,依法維護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可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針,集體研究增加融資、穩定融資、減少融資、重組等措施。
對於債委會組建的層級,《工作規程》同樣做出明確規定,涉及中央企業或者重大複雜的企業集團,可以在金融機構法人總部層面組建債委會,其他債務企業可以在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層面組建債委會。
涉及聯合授信企業發生債務風險的,牽頭銀行可推動組建債委會,做好工作銜接。
《工作規程》還規定,債委會組建會議可以由持有較大債權的金融機構發起召開,也可以由債務企業和持有較大債權的金融機構協商後共同發起召開。此外,債委會組建會議應當明確主席單位和副主席單位。主席單位原則上由持有債權金額較大且有協調能力和意願的1—2家金融機構擔任,副主席單位可以由持有債權金額較大的金融機構、持有債權金額較小的金融機構及債券受託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擔任,包括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代表。此外,債權人協議、重大事項決策機制等債委會基本事項,《工作規程》均作出原則性規定。
嚴打金融逃廢債行為
如何保證債委會運作規範化運作,約束債委會成員機構不當行為?
針對債委會成員機構的不當行為,《工作規程》支持債委會或者自律組織採取內部通報等自律性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約談、向債委會成員機構總部通報等方式,督促其規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規程》還明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要求。支持金融機構聯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對於拒不採取糾正措施的逃廢金融債務企業,自律組織可以組織金融機構依法對其採取不予新增融資、視情況壓縮存量融資等措施實施懲戒,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失信懲戒機制作用。
此外,對於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殭屍企業”或有逃廢債行為的債務企業,原則上不應當作為金融債務重組對象。
同時,在破產程序中,《工作規程》亦支持債委會積極發揮作用。債委會可以代表成員機構,主動向法院推薦管理人、積極配合制定重整計劃及債權受償方案,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指導金融機構按照《工作規程》積極開展相關工作,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採寫:南都記者 許爽 實習生 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