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證監繫統已開18張市場禁入決定書 涉及41人

  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稱《規定》)已於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規定》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

  《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網站數據整理,今年以來截至7月19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共發佈18張市場禁入決定書,合計41人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8人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行為惡劣的證券違法違規人員,終身禁止其從事資本市場業務具有合理性,能形成最強的威懾效果,讓更多證券市場參與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資本市場秩序。隨着《規定》的落地及監管的加強,市場禁入罰單數量或將進一步增多,有利於市場不斷走向合法合規。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的禁入決定書中,被禁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證券從業人員非法控制使用賬户,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從中獲利;二是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或財務報表的審計存在缺陷;三是相關披露事項刻意隱瞞,未履行告知義務,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四是從業人員在QQ羣發佈現場檢查所涉及的檢查內容,組織營銷人員刪除與客户的聊天記錄以及製作的聊天截圖等資料,導致檢查基礎數據丟失,嚴重影響檢查工作的繼續進行。

  “《規定》的實施,是當前國內證券市場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標誌,通過剔除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羣之馬’,進而達到淨化投資環境的作用。”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少部分人利用信息不對稱或者資金優勢實現非法牟利,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禁入措施的實施正是加強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體現。

  適用情形方面,《規定》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在何南野看來,明確適應情形,一是可以讓法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對市場各類行為具有更強的指導性;二是防止禁入處罰被擴大使用,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對於市場而言,對多類非法行為採取禁入措施,將有效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有效震懾這些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有利於引導梳理正確的價值投資理念,形成良性循環,推動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陳靂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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