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銀行卡是犯罪 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在行動

近幾年來,利用他人借記卡、信用卡進行違法經濟犯罪活動的情形日益增多。目前,這類犯罪活動已經出現分工化、專業化等特點,不法分子為了掩人耳目、降低犯罪風險,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大量他人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賬户信息作為資金流轉通道,為網絡犯罪和洗錢活動大開方便之門。全國“斷卡”行動開展以來,採取打擊、整治、懲戒三大措施,打擊開卡、帶隊、收卡、販卡團伙,杜絕銀行卡類犯罪行為的發生。在5·15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到來之際,廣發信用卡中心推出“以案説法”系列宣傳,揭開倒賣銀行卡的犯罪真相,與用户一起守護經濟安全。

倒賣銀行卡 就能輕鬆“躺賺”?

李國玉(化名)是一個經營網絡話費充值返現業務的店主,由於偶然機會結識了客户張某,兩人相熟後,張某神秘兮兮地告訴李國玉,自己有快速牟利的門道,“只要把銀行賬户借給我用,你就能收取每筆轉賬金額30%的好處費。”

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李國玉先後提供3張銀行卡,共幫助張某轉賬6次,轉賬金額超過30萬元,李國玉一舉輕鬆獲利8萬餘元。看到不必付出任何勞動就獲得不菲收益,李國玉心裏樂開了花,彷彿看到了發家致富的“人生巔峯”。

然而,李國玉並不知道的是,他的行為已經在不知不覺之間觸犯了法律的紅線。原來,張某做的是與釣魚網站相關的黑灰產業務,通過發送“積分可兑換現金禮包”等相關信息短信給收信人進行“釣魚”,若有人點擊登錄釣魚網站,輸入銀行卡號、密碼,嵌入網站的木馬程序會自動竊取賬號、密碼等信息,併發送給張某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張某等人利用上述信息盜取資金後,迅速轉移到其掌握的收款卡,實現“洗白”。

最終,張某的犯罪行為東窗事發,而李國玉也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倒賣銀行卡是犯罪 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在行動

倒賣銀行卡是犯罪 警惕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

如以上案例所述,倒賣銀行卡“躺賺”的行為已經在不知不覺間觸及了法律的紅線,根據警方介紹,出售出租名下銀行卡給他人的,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貪圖蠅頭小利,缺乏風險意識,輕易將個人合法辦理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至於別人要用來做什麼,他們並不知道,其實,這正是為電信網絡詐騙和洗錢活動等經濟犯罪行為開啓了方便之門。第二種是礙於親戚朋友同學的情面,被矇在鼓裏,不慎向他人出讓了銀行卡,對於這種情況,警方提醒,銀行卡屬於實名制,卡內存儲了不少個人信息,將本人銀行卡出售給他人,極有可能出現徵信問題,影響個人生活、工作,大家應當提高法律意識,保護個人隱私和名下的銀行卡,防止個人銀行卡成為犯罪的工具。

此外,還有入局更深的觸法者,他們的法律觀念極度淡漠,為牟取高額利潤竟做起買賣銀行卡的“生意”,為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同時,在倒賣銀行卡的過程中,必然伴隨着非法持有大量銀行卡的行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謂“穩賺不賠的生意”也會變成毀掉人生的蝕本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廣發信用卡中心反欺詐專家提醒:非法出借信用卡不僅有可能為持卡者帶來財產損失,還有可能成為犯罪份子違法行為的助力,影響個人徵信,同時也觸犯法律,作為信用卡持卡人,應堅持規範用卡的底線,守護個人金融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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