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8日,天津證監局披露對健威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8年8月24日,天津健威澤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威澤或公司)為遼寧潔鎂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橋市坤橋化建有限公司、姚勉華、丁江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600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94%)。擔保前未履行審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況未在臨時公告、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對上述擔保予以追認並進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上述擔保引發訴訟的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275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3%),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於2020年3月18日對涉訴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健威澤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28日公佈實施,2013年1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於海作為公司董事長,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現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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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