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三大政策出爐:為保險資金投資國債期貨等市場“立規矩”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財經

央廣網北京7月2日消息(記者劉霖聰 張茜)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銀保監會7月1日發佈《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專家分析,文件的出台不僅紮緊了制度的籠子,同時也為資本市場打開了一個渠道,增強了市場活力。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餘額達18.5萬億元,其中債券投資規模約6.4萬億元,保險資金也是我國10年期以上債券的最主要投資主體。《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發佈將進一步豐富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以對沖風險為目的 不得用於投機 具體來看,相關規定共17條。其中明確規定,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其次,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文件還規定了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槓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等。 豐富風險對沖工具 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國債期貨具有可以主動規避利率風險、交易成本低、流動性高和信用風險低等特點。險資進入國債期貨市場將增強利率風險管理手段。董登新説:“進入國債期貨市場主要是對資金的價格,也就是利率風險的管控提供一個風險對沖的工具;另一方面,險資進入國債期貨市場將會成為最龐大機構投資者之一,壯大國債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力量。”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表示,保險機構是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參與國債期貨市場有助於滿足機構的利率風險管理需求,增強經營穩健性,進一步提升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進一步完善國債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險資進入國債期貨市場將進一步完善國債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增強國債期貨市場深度和流動性。此外,還有助於優化基準利率形成機制,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 在出台《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同時,銀保監會也同步對《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進行了修訂。 保險公司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增添新要求 其中,《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簡稱《辦法》)由原來的36條增加到37條。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槓桿率要求。《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同一資產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頭合約價值之和不得高於資產組合淨值的100%。 董登新指出,嚴控槓桿比例將有效防止風險外溢。“對險資有一個比例上的約束,比如險資當中的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投資衍生品的。我們過去只是規定了一個比較寬泛的險資投資股權的比重,但是沒有對衍生品投資的比重做出具體限制。新規出來之後會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它的風險管理的比例控制做出具體的量化規定。” 除了新增總槓桿率要求外,《辦法》還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同時,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此外,還嚴控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和利益輸送等行為。 不得投機、調整買入賣出限額、增加回溯報告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則包括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託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事項;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扎進制度籠子 增強市場活力 在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韓復齡看來,文件的出台不僅紮緊了制度的籠子,同時也為資本市場打開了一個渠道,增強了市場活力。“對進入市場的資金開始適當地放開了,一方面有利於我們金融市場對外的開放和對接;另外,對這些保險資金、銀行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打開了一個渠道,因此市場的發展會更加規範,也會更加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