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約過程中要把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協議書看清楚,房屋價款、質量、交房時間、房產證辦理事宜、違約責任每一項都要約定清楚。下面來看看購房合同注意事項及陷阱吧。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註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註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稜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裏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於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碼率差超過約定範圍,客户有權要求退房或追繳利息損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規定發展商實測面積大於客户購置面積時客户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於購置面積,發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註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註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展商採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有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户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碼率差,若差異過大時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展商籤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户也應多加註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發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簽約時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應在發展商處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簽署購房合同須知
一、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註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註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裏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二、籤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通燃氣,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三、延期交房:開發商《補充協議》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則按業主已交房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賠償總額以房款5%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樓,業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這種約定非常不合理。
四、購買合同的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在審核這一條條款內容時,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寫相關的內容,與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證件是否一致,比如説編號和經營範圍。第二條,是商品房的銷售依據,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條基本相同,需要核對銷售許可證的號碼,批准的機構,以及銷售的方式,與開發商在售樓處懸掛的售樓許可證是否一致。
五、公攤面積:不應該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作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還有售房單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説開發商在大堂裏做的銷售中心等。為多棟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通俗來説,就是與這棟樓不相連的部分,比如説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買賣附件裏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説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條裏,只是説分攤了多少,分攤的面積的數額,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應該有一個房屋面積分攤的説明表,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准的。
六、面積確認和差異的確定。建議購房人選擇在合同裏已經規定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即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一個誤差比例,也就是説正負3%,超過此比例的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應退還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與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開發商協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後給予付款,銀行貸款應該在約定的時間裏款沒有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所以應該把時間約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建議你向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者向律師諮詢一下你的資信條件,看你是否能夠得到資信貸款,避免出現其他的麻煩。
八、賣售人預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説開發商約定你超過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約的,對預期交房的解約期限也只能定30天,這兩條應該對應,應該是平等的。
九、有關規劃設計變更條款,這一方面,因為我們購買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開發商認為需要做規劃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應該在收到有關部門批准變更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開發商應該請房地產的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對房屋的面積進行實測,在交樓的時候,應該提供實測面積的數據,以及我們所説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説明書,如果開發商提供證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絕收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十一、開發商關於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承諾,一般來説,標準合同中有五項,首先是通水通電通電梯,保證你售樓之後,這是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關於天然氣以及燃氣管道的開通,一般來説,開發商會跟你説等到入住之後,比如説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説入住率達到多少才可以開通天然氣,實際上跟開發商跟燃氣公司的工作協調都是有關係的,應該跟開發商進行約定,以免影響您的正常生活。對於您購買園區項目內,在樓書中開發商承諾過的,比如説象會所、園區的綠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建議在這一條中,要求開發商承諾竣工時間。在本條款中還包括如果規定日期內未達到開發商承諾的使用條件,雙方約定的處理方式,應該按照對您比較有利的,在這一條上籤上,未達到使用條件,應該視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責任。
十二、關於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約定了辦理產權證的時限,以及違約的條款,購房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選擇退房或者違約金。按照現行商品房銷售規定,在60天內,開發商應將登記資料提供給產權辦理部門備案。如果因為開發商的責任,沒有及時把所有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使購買人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可以約定一個處理方式,可以退房,對於違約金,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之間,也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不退房,如果選擇退房,操作起來有一定困難,比如説你已經入住了,因為辦理產權,是在入住之後的二三個月進行,如果這時你因為產權證的原因要退房,可能會不太利,建議大家在確認這個項目是一個合法的項目之後,那麼辦理產權只是開發商工作的一個程序問題,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並不是説沒有辦理產權證,是因為這個項目的本身合法性有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建議你選擇不退房,讓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違約金。
其它:比如説這個合同有多少頁、有多少份等,商品房買賣標準合同應該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現在房管局在做備案的時候,房管局會備一份,購房人應該有一個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請銀行按揭的話,合同正本應該交銀行來收押。在整個的合同後一條,是做預售登記備案的一個條款,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簽訂30日之內,開發商應該向房產所在區的房產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記。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圖,在籤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這個圖紙要用座標來確認這個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標註面積,或者是面積的標尺。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之陷阱
心明眼亮避開購房陷阱--謹慎簽訂合同
看完房子以後,就要籤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後再籤正式合同。這裏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裏沒有註明
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户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短時間”與“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好的?不知道。
合同裏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裏。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着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裏所説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於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築、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籤補充協議
前面説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裏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裏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峯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購房.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購房合同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