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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新疆3分支違法共遭罰100萬 違規買境外壽險付匯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8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匯檢罰〔2019〕2號-4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烏魯木齊市分行、烏魯木齊市西虹東路騰飛大廈支行存在違法行為,被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合計罰款100萬,並沒收違法所得1296.03元。 

  新匯檢罰〔2019〕2號顯示,中國銀行烏魯木齊市西虹東路騰飛大廈支行違規為境內個人購買境外壽險付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213.96元人民幣。 

  新匯檢罰〔2019〕3號顯示,中國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違規為境內個人購買境外壽險付匯及未履行審核職責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幣現鈔收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對其罰款4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346.38元人民幣。 

  新匯檢罰〔2019〕4號、5號顯示,中國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未履行審核職責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幣現鈔收匯、違規為境內個人購買境外壽險付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針對未履行審核職責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幣現鈔收匯的違法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人民幣;針對違規為境內個人購買境外壽險付匯的違法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735.69元人民幣。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統計,中國銀行上述三家分支機構合計遭罰款100萬,並被沒收違法所得1296.0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