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劉四紅)8月3日,央行官微發佈消息稱,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在《中國金融》上發文稱,諸多中小銀行的風險,其背後的根源在於公司治理失靈,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腐敗和違法犯罪。
周學東指出,包商銀行的風險根源於公司治理全面失靈,最突出特點是“形似而神不至”。從表面上看,包商銀行有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的“三會一層”組織架構健全、職責明確,各項規章制度一應俱全。但實際上,包商銀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東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兩大公司治理頑症同時出現,加之地方“監管捕獲”、貪腐瀆職,導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構和機制基本失靈,給各類違法違規和舞弊行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寬鬆環境。
具體來看,一是黨的領導缺失,黨委主要負責人附庸於大股東並演化為內部控制人,總行黨委、紀委的作用被嚴重弱化,逐漸成了擺設;二是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干預銀行正常經營,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三是董事會形同虛設,缺乏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控職能失效,核心作用被董事長個人取代;四是監事會監督職能弱化,監事專業性不足、獨立性不強,監督履職失靈;五是管理層凌駕於制度之上,以領導指示或領導集體決策代替規章制度;六是監管失效,“內部人”內外勾結,銀行經營管理混亂,風險管理和內控管理機制失靈。
對此,周學東稱,應從關鍵點入手,探索建立規範有效的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從包商銀行經營失敗和付出的代價看,商業銀行特別是具有一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具有很強的外溢性,一個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對公眾負責,對存款人負責,對銀行安全穩定負責,其次才談得上對股東負責,對投資人負責。這一點萬萬不可顛倒。從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構建形式上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最容易做到,但從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角度看,必須實質重於形式。
在周學東看來,在金融企業公司治理中,有三點最為關鍵。一是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選好黨委書記和董事長這兩個“一把手”;二是應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權結構,實現股權結構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實效;三是強化外部監管,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培育健全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此外,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培育優秀的企業文化,都是公司治理有效運轉的基礎。”周學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