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7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為增強支付機構監管主動性,提高支付機構風險甄別、預警和處置能力,推動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央行網站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適用範圍、機構報送要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責任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適用範圍,《管理辦法》適用於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將重大事項報告分為事前報告和事後報告兩類,並明確重大事項不包括行政許可事項和常規報送的統計數據等信息。二是報告要求,《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告重大事項的要求。三是屬地監管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非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重大事項的範圍,主要對事前報告事項、事後報告事項的範圍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事前報告事項範圍,《管理辦法》明確了事前報告事項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或增發股票、對外投資等九類事項。二是事後報告事項範圍,《管理辦法》明確了事後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一類事項包括涉及羣體性事件或重大負面輿情等六類,二類事項包括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等七類。
第三章重大事項報告程序,主要對重大事項報告渠道、時限、內容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報告時限,《管理辦法》按照事前報告事項的類別,對不同事前報告事項分別提出了生效或實施前至少30個自然日和5個工作日的報告要求;對一類事項提出了發生後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即時報告,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的要求;對二類事項提出了發生後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即時報告,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的要求。二是報告對象,《管理辦法》明確了重大事項報告的對象為支付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但涉及支付機構分公司的,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同步報送分公司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三是報告內容,《管理辦法》分別明確了事前報告事項、事後報告事項報告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四是持續報告義務,《管理辦法》規定事後報告事項涉及風險處置的,支付機構應根據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持續報告處置進展,並在處置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章監管與責任,主要對重大事項報告的考核通報、監督權力、支付機構內部工作機制、違規責任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工作機制,《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二是違規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未按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告重大事項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依據2號令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主要對解釋權、施行日期進行了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含分公司)自身經營狀況、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後報告的事項。重大事項不包含行政許可事項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的報告和報表等常規信息。
《管理辦法》中的支付機構分公司是指支付機構為落實本地化經營、管理要求設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完成備案手續的分支機構。
《管理辦法》明確,支付機構的下列事項,應當事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報告:
(一)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的、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
(三)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
(四)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託管或者變相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淨資產10%的重要資產的;
(五)累計對外提供的有效擔保超過淨資產30%的;
(六)對外投資超過淨資產5%的;
(七)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可能對支付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於變更系統應用架構或者重要版本、遷移生產中心機房或者災備機房等;
(八)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重點合作機構,可能影響支付機構商譽的;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