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5月22日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獲悉,為適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發展需要,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投資者保護,做好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提升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協會組織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經營機構和證券分析師自律管理,提升行業研究服務水平和質量:
一是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對證券研究報告撰寫、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要求,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要求經營機構建立清晰的研究報告質量審核、合規審查清單和工作底稿,列明質量審核、合規審查工作應當涵蓋的內容,通過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質量控制、合規審查落到實處並有效發揮作用。
二是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使用自媒體和客户服務的管理,規範分析師執業行為。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應當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户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範管理,建立證券分析師向客户發佈信息和言論的事前報備程序,定期安排合規審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户服務的聊天羣等,對其發佈的內容進行抽查。證券分析師應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羣等,並報備與業務有關的發佈內容。
三是加強分析師廉潔從業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和證券分析師在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時,應嚴格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經營,不得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證券分析師要不斷提升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自覺弘揚行業優秀文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四是規範外請專家服務行為。針對部分公司外請專家服務出現的問題,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的管理制度,並要求經營機構和證券分析師對專家的身份進行核實。如果通過第三方邀請外部專家,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專門的外部專家邀請協議,明確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相關服務的費用應當維持在適度、合理水平,並單獨列支。
五是規範研究報告轉載,以及發佈新三板掛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行為。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在授權有關媒體轉發或刊載研究報告、評論意見時,應要求媒體機構不得自行對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註明發佈人和發佈日期等。發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CDR(中國存託憑證)、香港及其他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遵照執行。
協會表示,希望各經營機構積極落實兩自律規則相關要求,認真做好證券研究工作,不斷提高研究報告質量,更好服務投資者和資本市場。各位首席經濟學家、證券分析師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