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地方金融監管密集出手,進一步構築防範風險安全網。記者獲悉,作為地方金融防風險的重要抓手,多地的金融監管立法進程正加速推進。《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實施,重慶提出“組織起草立法草案,爭取年底前送審”,廣東、北京、深圳、吉林等地的金融監管條例也均在醖釀中。除此之外,國家層面上的地方金融監管上位法也在路上。與此同時,地方正不斷強化和中央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聯合處置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針對重點風險領域進行“精準拆彈”。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經過近年來的持續重拳整治,地方金融風險已經呈現收斂態勢。下一步,地方金融監管的重點在於完善相關制度建設,以及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能力建設,提升監管效能。
地方金融監管立法近來明顯提速。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包括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範、監督管理措施以及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內容,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也為地方金融組織的行為劃定底線。《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也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此外,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已啓動地方金融監管立法調研,並於近日披露信息稱將“繼續開展重慶市地方金融條例立法調研,擬赴四川、上海等外省市考察借鑑地方金融立法中的先進經驗,組織起草立法草案,爭取年底前送審。”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日前也正式披露正在起草《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山東、河北、四川、天津、浙江、上海等地已經正式出台了地方金融監管條例,而北京、深圳、吉林、江蘇等地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均在加速推進中,如《北京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向公眾徵求意見。
專家指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在維護地方金融秩序和化解風險中將起到重要作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多個地方金融工作局逐漸轉變職能,改掛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地方這一重要的監管主體得以進一步明確。而監管就要有法可依。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推出使得“中央—地方”的雙層金融監管模式和體系進一步完善。
“從已經出台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來看,其進一步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並且監管規則也和中央保持一致。”曾剛説。
具體而言,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是“7+4”類機構,“7”指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
國家層面上的地方金融監管上位法也正在路上。此前召開的央行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指出,將加快推進《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重點立法。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日前披露信息稱,加強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溝通,做好我市立法與國家立法的銜接。
在業內人士看來,全國性的統一條例十分有必要。“現在各個地方出台自己的條例,有可能在某些具體條款上存在不一致。全國層面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將在對具體機構的重大監管要求上制定統一標準,這將避免出現地區之間規則不一致形成的監管套利。”曾剛説。
在強化立法、加速構建監管規則制度的同時,地方還針對重點風險領域“精準拆彈”,並進一步在風險事件處置中強化與中央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如在此前的幾例風險處置過程中,地方政府均壓實了屬地的風險處置責任,參與擬定風險化解處置方案,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近期,針對個別信託違約事件,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表示,相關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央行也在緊密配合。
“經過近些年的整治,地方金融風險已經呈現收斂的態勢。當前,地方主要的風險點在於個別地方商業銀行、信託等機構的擴張所帶來的不良風險,以及一些規模較大的地方性金融平台存在的潛在風險。對於這些機構的風險處置,需要中央和地方進一步協同配合,才能對於風險形勢有更全面的瞭解和把控,在監管上也能更有效率。”中商智庫首席研究員李建軍表示。
展望未來,曾剛認為,鑑於前幾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一些類金融機構的整頓已經告一段落,下一步,地方金融監管的重點在於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以及強化和提升自身的監管能力。“目前部分地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員有限,監管過程中對監管科技等的運用也較為缺乏,整體而言,監管能力也有很大欠缺,有進一步提升空間。”他説。
記者瞭解到,當前多地正在推動技術手段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以提升監管效能。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霍學文此前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未來要進一步促進金融與科技的深度融合,加強監管科技研發和應用,進一步推動技術手段在監管領域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