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6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03908.HK (CICC))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經查,中金公司管理11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25%。此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表示,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中金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私募資管業務風險管控不足。要求中金公司應進一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杜絕此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官網顯示,中金公司是中國首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成立於1995年,總部設在北京。2015年,中金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成功掛牌上市。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規定: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5%;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資產合併計算。
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封閉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63號)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管理11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25%。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私募資管業務風險管控不足。你公司應進一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杜絕此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