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30日發佈了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和證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故意規避監管要求,2018年7月,公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兑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為85.86元,風控部門未監控核查。二是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三是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公司交易監控系統未覆蓋投顧業務,資產管理交易系統缺乏風控審批與交易等功能,價格偏離度等部分核心風控指標依賴人工監測,且系統間交易數據留存不一致。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公司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現責令萬和證券改正。萬和證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2002年1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由深圳市財政金融服務中心、海口市財政辦公用品服務公司、成都市財盛資產管理中心共同組建的萬和證券經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註冊成立,2016年7月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治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投資諮詢、融資融券等。經過2014年至2017年多次增資擴股,已成長為一家由深圳市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鯤鵬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深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遠致富海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海口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持股、深圳國資控股的全牌照綜合類券商。深圳市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目前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9.38%。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託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諮詢等業務相對獨立;電腦部門、財務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資金清算人員不得由電腦部門人員和交易部門人員兼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在場地、人員、賬户、資金、信息等方面相分離,不同投資經理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相隔離,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故意規避監管要求,2018年7月,公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兑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為85.86元,風控部門未監控核查。二是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三是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公司交易監控系統未覆蓋投顧業務,資產管理交易系統缺乏風控審批與交易等功能,價格偏離度等部分核心風控指標依賴人工監測,且系統間交易數據留存不一致。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公司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