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的“靴子”終於落地。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進行大幅下調,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有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儘管《規定》明確民間借貸範疇不包括“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但業內人士表示考慮到實際操作情況,這一《規定》仍可能對部分金融機構業務造成較大沖擊。
“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不可能比高利貸還高。所以我們看到,銀行信用卡、消金公司等名義的放貸利率也是踩着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表示。
一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人士對記者表示,根據其此前內部測試,若將產品年化貸款利率上限調低至15.4%後,多數業務都陷入“賠本賺吆喝”的尷尬。他表示,公司通過銀行、信託機構以及發行ABS等渠道獲得資金的實際綜合年化融資成本約在8%至10%,加之運營、壞賬處置、風控、營銷等費用所對應的產品利率也達到約11%,因此整個業務運營成本已超過15.4%的產品貸款利率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除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外,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仍存在爭議,而當前使用率較高的京東白條、支付寶花唄等產品背後放貸主體很多都涉及小貸公司。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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