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塔證券”,601236.SH)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信息系統化監控不到位,公司風控系統未設置關聯交易額度風控閾值,資管業務通過手工枱賬審核回購利率偏離情況;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遞延制度不符合監管要求;債券交易詢價活動留痕不到位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紅塔證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紅塔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一)參與者應根據所從事的債券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並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審慎設置規模、授信、槓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二)參與者應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台業務相互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牆,且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放鬆管理、實施過度激勵。
(三)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後台業務部門應全面掌握前台部門債券交易情況,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與風險控制。
(四)前中後台等業務崗位設置應相互分離,並由具備相應執業能力的人員專門擔任,不得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從嚴標準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信息系統化監控不到位,公司風控系統未設置關聯交易額度風控閾值,資管業務通過手工枱賬審核回購利率偏離情況;二是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遞延制度不符合監管要求;三是債券交易詢價活動留痕不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切實提升風控合規管理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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