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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點評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訴訟案: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新標杆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財經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評選的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公佈。其中,11名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入選。

  有學者點評指出,本案系首例採用特別代表人訴訟方式進行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標誌着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司法實踐成功落地。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21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

  上述案件分別為:487名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案;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案;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案;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案;呂科訴彭萍、彭琮林、王萬英、重慶渝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旺聚貿易有限公司、重慶品尊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重慶首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重慶竣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成都九正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河南省中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新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正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西藏吉騰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公司與七台河市天宇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在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訴訟案上,最高法院明確,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重大過錯的審計機構及其合夥人,應當按照其過錯類型、在虛假陳述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2020年12月31日,顧華駿、劉淑君經11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康美藥業、馬興田、許冬瑾等22名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

  2021年3月30日,原告申請追加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正中珠江會計)等五名當事人為本案被告,請求判令其與前述22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受56名投資者的特別授權,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經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廣州中院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財報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貨幣資金等情況,正中珠江會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專業機構評估,扣除系統風險後投資者實際損失為24.59億元。

  廣州中院認為,康美藥業進行虛假陳述,造成了投資者投資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興田、許冬瑾等組織策劃財務造假,正中珠江會計及相關審計人員違反執業準則,均應對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康美藥業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雖未直接參與造假,但簽字確認財務報告真實性,應根據過失大小分別在投資者損失的20%、10%及5%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年11月12日,廣州中院作出相應判決。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點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八十五條均規定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有過錯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投資者的全部損失均必須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基於權責一致、罰過相當的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其過錯類型、在虛假陳述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曙光表示,這其中,實際控制人與接受其指派直接參與虛假陳述行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屬於意思關聯共同的主觀共同侵權,應當對投資者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他未盡勤勉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只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李曙光認為,本案是首例採用特別代表人訴訟方式進行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標誌着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司法實踐成功落地,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新標杆。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