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要審慎評估

  中新經緯2月21日電 證監會網站日前披露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041號建議的答覆,關於允許中資控股澳資銀行機構在橫琴設立合資券商,作為證監會向商業銀行發放證券牌照工作試點,證監會提到,基於商業銀行控股證券公司事項的特殊性,需要審慎評估必要性、可行性、對行業的影響、具體模式,並制定配套監管措施,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證監會稱,《關於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在橫琴設立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豐富琴澳兩地現代金融業態促進兩地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建設的建議》收悉,關於鼓勵澳門銀行業與境內外機構合作在橫琴設立合資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證監會提到,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橫琴依法設立合資或者獨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對於建議中提出的“關於對於營業範圍不包括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股票質押回購等複雜業務,從事業務不具有顯著槓桿性質,多項業務之間交叉風險較為可控的證券公司,降低淨資產的要求”,證監會稱,2021年3月18日正式修訂發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配套實施細則,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對內外資證券公司一體適用。

  證監會提到,根據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若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不具有顯著槓桿性質,或多項業務之間不存在交叉風險的,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淨資產要求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與修訂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要求相比,已經降低。

  同時,對於建議中提到的“關於允許中資控股澳資銀行機構在橫琴設立合資券商,作為證監會向商業銀行發放證券牌照工作試點”,證監會回覆稱,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橫琴依法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如果相關澳資銀行的控股股東為內地商業銀行的,將涉及金融業綜合經營事宜。

  《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亦有類似規定。

  證監會表示,上述規定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體制,但也為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試點預留了空間。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堅持分業經營為主,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

  證監會指出,基於商業銀行控股證券公司事項的特殊性,需要審慎評估必要性、可行性、對行業的影響、具體模式,並制定配套監管措施,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將繼續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審慎有序研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試點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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