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5日訊 深交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19號)。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科電氣”,300035.SZ)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因鋰電池負極材料生產過程中的石墨化工序委託關聯方石棉縣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能新材料”)加工,2021年度與集能新材料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18005.79萬元,較預計金額超出2705.79萬元,佔中科電氣2020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29%。
中科電氣對超出預計金額的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提交董事會審議並於2月21日補充披露。
中科電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7.2.7條和第7.2.15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中科電氣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官網顯示,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並於2009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是國內電磁行業上市公司;是致力於電磁冶金整體解決方案、高能量密度鋰電池負極材料解決方案、節能減耗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發和創新,集現代製造和現代服務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
相關規定: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2.7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交易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2.15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日常關聯交易時,按照下列規定披露和履行審議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類別合理預計日常關聯交易年度金額,履行審議程序並披露;實際執行超出預計金額,應當根據超出金額重新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應當分類彙總披露日常關聯交易;
三)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三年重新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19號
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因鋰電池負極材料生產過程中的石墨化工序委託關聯方石棉縣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能新材料”)加工,2021年度與集能新材料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18,005.79萬元,較預計金額超出2,705.79萬元,佔你公司2020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29%。你公司對超出預計金額的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提交董事會審議並於2月21日補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7.2.7條和第7.2.15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