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日藥業控股股東興城集團收監管函 權益變動信披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今日公佈的《關於對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40號)顯示,天津紅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日藥業”,300026.SZ)控股股東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興城集團”)於2020年6月2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報告稱,截至2020年3月27日,興城集團與姚小青於2019年1月21日簽署的《表決權委託協議》約定委託期限已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簽訂《表決權委託協議》。本次權益變動前,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份比例為28.23%;本次權益變動後,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份比例為22.22%”。興城集團公司作為持有天津紅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前述《表決權委託協議》到期後,未能及時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興城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的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興城集團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紅日藥業成立於2000年9月30日,註冊資本30.04億元,於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掛牌,姚小青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二大股東,截至2020年6月30日,興城集團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68億股,持股比例22.22%,姚小青持股4.12億股,持股比例13.7%。
興城集團成立於2009年3月26日,註冊資本55.25億人民幣,任志能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司由成都市國資委監管。
紅日藥業於2020年6月2日發佈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019年1月21日,興城集團與姚小青簽署了《表決權委託協議》,接受姚小青所持紅日藥業1.81億股股份的表決權委託,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6.00%。截至2020年3月27日,《表決權委託協議》約定委託期限已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簽訂《表決權委託協議》。截至本報告書籤署之日,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6.68億股股份,持股比例22.22%,為控股股東。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紅日藥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
本次權益變動前,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票數量為6.68億股,持股比例22.22%;興城集團接受姚小青所持紅日藥業1.81億股股份的表決權委託,合計擁有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為28.23%。本次權益變動後,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票數量為6.68億股,持股比例22.22%,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為22.22%,其中處於質押狀態的紅日藥業股份數為2.44億股,質押比例佔其所持有紅日藥業股份的36.50%,佔紅日藥業總股本的8.11%。
截至2020年5月29日,姚小青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12億股股份中,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期間股份限售的相關規定,處於限售狀態的上市公司股份數為3.09億股。姚小青將表決權委託給興城集團的股份數為1.81億股,該等股份處於限售狀態。上述股份表決權委託已於2020年3月27日到期。
此外,在《表決權委託協議》到期之日前六個月內,興城集團以集中競價方式兩次增持紅日藥業股份,其中,於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14日增持3012.57萬股,增持均價3.423元/股,增持比例1.002%;於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增持2885.71萬股,增持均價3.429元/股,增持比例0.960%。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40號
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你公司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截至2020年3月27日,興城集團與姚小青於2019年1月21日簽署的《表決權委託協議》約定委託期限已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簽訂《表決權委託協議》。本次權益變動前,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份比例為28.23%;本次權益變動後,興城集團持有紅日藥業股份比例為22.22%”。你公司作為持有天津紅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前述《表決權委託協議》到期後,未能及時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