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江西證監局關於對劉富兵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1】19號)。
公告顯示,劉富兵制作併發布的《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製作的《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PPT文件,實質構成研究報告,而未按法規要求製作,未向國盛證券申請入庫、審核、發佈,私下交流外傳,導致該研究報告被媒體廣泛轉載,致使該報告事實上被髮布;二是未經國盛證券審核,未進行登記、備案,將研究報告提供給特定第三方,未公平對待發布對象;三是利用天干地支紀曆分析股票市場走勢,研究方法不專業審慎,研究結論不客觀科學。
上述行為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劉富兵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劉富兵執業機構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諮詢(分析師),此前任職機構包括國金證券、國泰君安證券。
同時,江西監管局披露關於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0號)。
在《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研究報告事件中,國盛證券研究所研究員劉富兵私下交流外傳研究報告的行為,反映了公司未對員工行為有效管控,未對研究人員的研究產品進行有效管理。《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研究報告事件持續發酵,引發市場熱議,導致發生聲譽風險,造成惡劣影響,反映出公司在應對該輿情事件的過程中,未對聲譽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與評估,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風險。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國盛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國盛證券由國盛金控(002670.SZ)100%持股,國盛金控認繳金額46.95億元。
相關法律法規: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研究報告”字樣;
(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稱;
(三)具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説明;
(四)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五)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
(六)證券研究報告採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
(七)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第九條 製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閲機制,明確審閲流程,安排專門人員,做好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的發佈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特定對象。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在《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研究報告事件中,你公司研究所研究員劉富兵私下交流外傳研究報告的行為,反映了公司未對員工行為有效管控,未對研究人員的研究產品進行有效管理。《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研究報告事件持續發酵,引發市場熱議,導致發生聲譽風險,造成惡劣影響,反映出公司在應對該輿情事件的過程中,未對聲譽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與評估,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風險。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12月13日
關於對劉富兵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劉富兵:
經查,我局發現你製作併發布的《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製作的《天干地支在擇時中的應用初探》PPT文件,實質構成研究報告,而未按法規要求製作,未向國盛證券申請入庫、審核、發佈,私下交流外傳,導致該研究報告被媒體廣泛轉載,致使該報告事實上被髮布;二是未經國盛證券審核,未進行登記、備案,將研究報告提供給特定第三方,未公平對待發布對象;三是利用天干地支紀曆分析股票市場走勢,研究方法不專業審慎,研究結論不客觀科學。
上述行為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