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團企業類型變更為國有控股 與之前有啥區別?

天眼查顯示,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中退出,大股東由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貴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貴民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同時,茅台集團企業類型從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變更成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茅台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由高衞東變更為丁雄軍,實收資本由50億元人民幣增加至100億元人民幣,增幅達100%。

從國有獨資變更為國有控股,至於有啥區別:

1、性質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家控股公司:政府以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通過參加董事會,制定企業大政方針,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

2、設立條件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應是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准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註冊的特殊企業法人。這種公司不得宣告破產。遇公司清算,其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不足部分由國務院承擔。

主要經營業務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中要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其淨資產和總資產要達到一定的規模。對其報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經營範圍等要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與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立黨組,國務院對其派出監事會等。

3、管理制度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企業制度除應有一般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特點外,還應滿足以下基本原則要求:維護股東權益,利於國家控股;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強化職工主人翁地位,普遍參與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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