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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強化市場監管 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促進今冬明春電力供應保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強化中長期合同電量履約。各派出機構要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履約監管,形成穩定的送電潮流,嚴禁發生未經送受雙方協商一致隨意減送或終止送電的行為,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穩定電力、電量總體平衡的作用。鼓勵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交易價格或浮動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干預。
《通知》指出,加大發電機組併網運行考核力度。各派出機構要於11月20日前抓緊修訂調整“兩個細則”相關條款、參數,嚴格落實“兩個細則”考核要求,對能源保供期間非計劃停運機組可以實行原標準2-5倍考核力度,抑制機組隨意非計劃停運,促進機組滿發穩發、應發盡發。
《通知》指出,督促自備電廠應開盡開。各派出機構要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自備電廠監督管理,能源保供期間,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應督促燃煤自備電廠機組開機時間不得低於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從電網購電量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購電量,購電價格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