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的這5個問題,能全部弄清楚的,都不簡單
又到了票據小課堂時間,
這期給大家整理了:
有關票友在票據貼現過程中,
經常遇見的一些問題。
問題一:商業銀行能否貼現出票人在背書人欄裏背書的銀行承兑匯票?
票據貼現的這5個問題,能全部弄清楚的,都不簡單,出票行為,應包含兩個程序:開出和支付。出票人在背書人欄裏背書就無法體現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因而這是一個不完整、不合理的出票行為。如果商業銀行為擴大票源而對其進行了貼現,則屬於重大過失。
由於此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且貼現銀行無法體現票據取得過程,因此貼現銀行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承兑行在貼現銀行託收時,可予以拒絕且主張抗辯。
銀行如果在審查時發現此類票據,應當拒絕辦理貼現、轉貼現、回購和質押等各種可能危害善意持票人票據權利的業務。但可建議持票人與承兑行聯繫將其列為廢票,請承兑行對新開票據進行承兑。
問題二:對寫有“貼現保證”字樣的票據,貼現銀行在託收遭拒時,能否依《票據法》規定向保證人追索?
貼現銀行為進一步防範風險,希望貼現申請人追加一個有實力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與貼現銀行簽署貼現擔保書後,在票據背書的框外蓋上公章,並寫上“貼現保證”四個字。
貼現銀行在遭到以付款人存款不足為理由的退票後向貼現申請人發出逾期通知書,貼現申請人並未歸還貸款。當準備向保證人追索時,才發現票據上寫的是“貼現保證”,而不是“票據保證”或“保證”,且四個字也沒有寫在粘框和框內,只得放棄了向保證人的追索。
因為按照規範的理解,這個擔保人給出的是適合《擔保法》上的保證,而不是票據保證。正確的票據保證應該寫“保證”字樣、保證人單位並蓋章、署上日期。貼現銀行在辦理審查時,應避免對這種畫蛇添足寫上“貼現保證”的票據進行貼現。
問題三:對於出票人在票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貼現銀行能否向出票人和承兑銀行要求付款?
票據貼現是指擁有貼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用資金買入票據而接受轉讓票據的背書行為,是一種因票據購買而產生的票據權利轉讓行為。如果出票人出於防範交易對手到時不能按期按質交貨、限制對方利用票據融通資金等目的,而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
票據持有人如果進行了背書轉讓,則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後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兑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貼現銀行明知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而仍對該匯票進行貼現的,其貼現行為無效,依法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承兑行支付票款。貼現銀行可按照貸款規則向獲得貼現資金的貼現申請人索要本金及利息。
問題四:銀行對回頭背書的票據能否貼現?
回頭背書是指在背書過程中,經過若干手背書,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或背書人手中,是一種特殊背書的轉讓現象。一般而言,回頭背書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操作,但商業銀行一定要重視回頭背書的問題的原因,要研究回頭背書是否合理。
商業銀行受理持票人貼現申請時,應要求經辦人員做盡職調查,避免可能造成的風險。回頭背書存在貿易背景難以確定的問題,銀行要特別注意瞭解貿易背景問題,嚴禁對沒有貿易背景和不能確認具有貿易背景的回頭背書票據辦理貼現。
問題五:法院在審理商業銀行貼現業務案件時,一般會關注哪些方面?
貼現銀行只要完成了以下三項工作一般即被認為是合法取得票據。
1.商業銀行是否審查了票據的形式要件,即票據上的絕對記載事項是否齊全,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
2.是否向承兑人做過真實的查詢並得到肯定、明確的答覆。
3.是否給付了對價。是否對貼現申請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發票進行了形式審查,以確定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有無真實的貿易關係。
只要認定材料完備,就算履行了必要的審查。至於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事實上是否存在真實的、合法的交易關係,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審查範圍。
好了,
貼現業務中常見的問題及其解答,
到這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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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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