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誤收假幣!這家銀行連續兩年因此被罰 啥情況?遏制假幣流通 銀行應該這樣做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財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網站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因包括假幣誤收等5項主要違法行為被警告並處罰款618.7萬元。

罰單顯示,該行在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未按時向人民幣結算賬户管理系統備案;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未向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賬户管理系統中備案;“賬户管家”產品(多層賬户)中的子賬户實際對外發生結算業務未經人民銀行核准;“賬户管家”產品(多層賬户)中的子賬户實際對外發生結算業務未經人民銀行備案;單位商户使用個人銀行賬户作為收單結算賬户。

同時,該行還存在現金從業人員挑剔假幣專業能力不足、未按規定收繳假幣、發生假幣誤收;經收預算收入未及時劃繳國庫存在佔壓行為;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户身份識別、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户、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户採取強化識別措施;部分ETC預登記業務辦理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漏報投訴數據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指出,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記者注意到,這已經不是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第一次因假幣誤收遭到行政處罰了。去年6月,該行就因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未核准或未按規定備案;未按規定收繳假幣;發生假幣誤收行為;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ETC預登記業務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等7項違法行為被罰114.7萬元。

遏制假幣流通,銀行本應發揮關鍵作用,但有銀行卻出現假幣誤收,甚至假幣誤付的情況,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那麼,銀行究竟該如何按照正規程序收繳假幣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六條規定,假幣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銀行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對於假幣的收繳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複核人名章等細項。

若個人發現收到假幣,應將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銀行收到假幣後,數量較多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銀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並且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收繳的假幣,銀行於每季末解繳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燬,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