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國債(憑證式)迎最新管理辦法
人民日報海外版北京1月31日電 為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規範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日前聯合發佈《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指的儲蓄國債(憑證式)即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採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係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據瞭解,儲蓄國債(憑證式)是中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中國恢復國債發行以來所發行的國庫券。1994年以來,為滿足政府籌資需要,中國開始面向居民個人和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憑證式國債,採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係,並逐步取代了國庫券。2012年開始,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2017年,為了便於國債分類管理,憑證式國債正式更名為儲蓄國債(憑證式)。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儲蓄國債(憑證式)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深受廣大投資者歡迎,為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羣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卻比較滯後,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仍不夠規範,在具體辦理髮行和兑付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出台《辦法》,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
據悉,《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範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範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徐佩玉)
《人民日報海外版》(2021年02月01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