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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匯石油(00933)因未能就除牌決定及複核申請刊發公告遭上市委員會譴責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智通財經APP訊,光匯石油(00933)發佈公告,該公司自2017年10月3日起停牌。上市委員會於2020年2月28日決定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該公司於2020年3月9日申請複核除牌決定。

2020年3月至4月期間,上市科多次要求該公司就除牌決定及複核申請刊發公告,但該公司一再拒絕,聲稱:除牌決定有待複核申請,以及應等待潛在的司法複核程序結束才能作實;及考慮到該公司準備重組債務,刊發上市科所要求的公告並不符合該公司的最佳利益。

在該公司於2020年4月20日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相關董事均投票反對應聯交所要求刊發公告的決議案。

2020年4月29日,該公司按《上市規則》第13.24A條刊發季度更新公告,當中並無披露除牌決定或複核申請事宜。

2020年5月19日,該公司刊發業務更新公告,當中也沒有披露除牌決定或複核申請事宜。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拒絕應聯交所要求就除牌決定及複核申請適時刊發公告,違反《上市規則》第13.06(2)條;及未有在季度更新公告及業務更新公告披露除牌決定及複核申請,違反《上市規則》第13.24A及/或2.13(2)條。

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董事各自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相關董事投票反對該公司刊發聯交所多次要求刊發的公告的決議案,令該公司沒有遵守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蓄意及/或持續未能履行各人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後,上市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6(2)、13.24A及2.13(2)條;譴責相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他們的《承諾》;作出聲明:基於相關董事蓄意及/或持續未能履行其於《上市規則》的責任,聯交所認為,即使該公司得以保留上市地位,相關董事的留任亦會損害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