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迎新政。10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優化整合投資管理能力為新的七類,並取消投資管理能力的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
業內人士表示,《通知》下發有利於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通過調動保險機構自身合規意識與自律組織的監督管理,有機地增加了監管維度、頻度與覆蓋度,同時,全面壓實了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提升了自律組織效能。
“九變七” 投資管理能力迎整合
2009年,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首次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和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此後十餘年中,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
然而,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等問題。為此,《通知》對險企投資管理能力進行了優化整合,完善了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框架,將原有九項整合為七項。
《通知》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合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類產品創新能力,將保險資管機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合併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再設置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
“保險機構對基礎設施和不動產的投資基本是通過債權投資計劃產品進行的,這兩類投資的性質相對接近,能力要求設置也主要着眼於債權形式和相關的信用風險。因此,二者可以合併,理順和簡化對投資能力的要求。”對於上述能力合併的原因,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如是分析。
同時,對於為何新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以及刪除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王向楠解釋稱,保險資管產品當前可分為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產品三類,其中股權投資計劃的規模較小而潛力很大,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與之對應;股權、不動產是相對底層的投資標的,採用債權類、股權類和組合類的管理能力劃分後,不再沿用根據投資標的類型所劃分的投資能力,邏輯上更清晰。
根據《通知》,此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等7類。
“這是一定程度簡政放權和科學監管,能提升企業合規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增進保險投資的活力和效益。”對於這一調整,王向楠如是評價。
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 細化投資標準
各類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是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業務的基礎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險機構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據。在具體投資管理規定方面,《通知》附件也列明瞭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具體標準。
從具體內容看,能力標準主要在保險機構的組織結構設計、專業團隊構成、制度體系建設、投資運作機制、風險控制體系、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並針對不同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差異化要求。
以“專業團隊構成”這一標準為例,《通知》附件對債權、股權兩類投資計劃均作出“不少於12人”的團隊人數硬性標準。而在團隊專業人員經驗方面有着人數和經驗方面的差異要求,如前者要求具有3年以上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債權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債權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3年以上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投資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4人等;而後者則要求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相關經驗的專職人員不少於6人,3年以上投後管理和相關經驗的專職投後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
新規允許保險公司“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以《通知》附件中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為例,其“專業人員數量”監管要求中,跨過10億元規模的“門檻”後,公司應當根據股票投資規模情況合理增加投資經理、研究和交易、風控和清算等業務人員配置。其中,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和交易人員等主要業務人員不少於12人,並須明確主要研究人員。
“這能充分發揮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自主性與積極性。未來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不再簡單是市場規模的競爭,而將更注重收益的考量,也能夠讓那些投資管理能力強的,甚至是某種投資業務管理能力強的保險公司將這方面能力充分發揮出來。”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如是評價。
而平安產險董事長孫建平也表示,《通知》明確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納入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評價體系,加強了差異化監管,鼓勵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管理能力的公司通過金融衍生品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效率,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使得優秀公司的長期競爭力不斷提升,從而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放權險企 自評估取代備案管理
而《通知》的另一大亮點便是對於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的取消,並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
對於放開事前監管的原因,李文中認為,首先,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相比10年前有顯著提高,監管部門直接干預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管得過死,反而不利於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其次,監管部門該項規定的出台應當是時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重要措施。這就是監管部門做出該項監管制度調整的原因。
與此同時,《通知》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在細化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通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將信息披露細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活動。
對於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關注點,銀保監會相關人員介紹稱,涉及人員資質的,應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從業經歷等;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列明系統名稱、主要功能等信息。在風險責任人方面,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相關準則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好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與投資管理能力相關的風險責任人信息披露的頻次、方式等按《通知》規定執行。
築防汛堤 監管處罰+行業自律齊上陣
在放開“前端”的同時,《通知》也表示將紮緊中後端的監管“籬笆”。
對於如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銀保監會相關人員表示,除了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外,這一過程還將從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力量、全面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等方面進行。
其中,在對於信息披露的監管方面,銀保監會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加強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為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提供便利。
根據介紹,銀保監會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建立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制定了各類投資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評估報告模板,推進實現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涉及的組織結構、風險責任人、人員團隊信息、制度及系統建設等披露要點的標準化,推動保險機構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同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也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工作納入行業自律管理,一方面通過定期開展培訓、發佈通報等方式指導和督促相關機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及時聽取市場機構意見建議,不斷優化完善信息披露系統建設。
李文中認為,新監管規則放開事前監管,將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權還給保險公司,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讓保險公司、行業協會和監管部門在保險公司投資能力管理中各司其職。這符合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發展方向。因此,此次監管規則的改革有利於推動在我國保險業發展中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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