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税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為方便納税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税務總局同步發佈《關於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今天帶你瞭解↓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税政策?
答:小規模納税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税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税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税人選擇的納税期限有關。
舉例來説,如果納税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税人選擇按月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税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
二是該納税人選擇按季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税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
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税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税。
第二,小規模納税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税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條件,則應依法納税。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