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日《經濟日報》刊發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郭樹清在文章中表示,金融機構多數具有外部性強、財務槓桿率高、信息不對稱嚴重的特徵。只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約束,進而樹立良好市場形象,獲得社會公眾信任,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郭樹清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系統持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將強化公司治理作為轉變體制機制的重要着力點,取得了長足進步。同時也要看到,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體系更加複雜和不斷開放的趨勢,尚不完全符合現代金融企業權利責任對等、激勵約束相容、風險控制嚴格的特徵。主要表現為:一些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薄弱;股權關係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核不科學。就中小銀行和保險、信託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東操控、內部控制,還有比較普遍的行政干預現象。
郭樹清強調,要從多方面推動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首先,要壓實金融企業自身的主體責任,要認真總結已有的經驗教訓,結合公司治理指引已經明確的規範標準、治理框架和主要內容,持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其次,管理部門要把公司治理作為基礎性的監管要求。必須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推進公司治理監管工作。持續關注銀行保險機構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一體化情況,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章黨紀得到貫徹,現代企業制度落實落細。切實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尤其是中小機構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督促,定期評估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對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別是各種嚴重損害機構利益的現象,及時採取有力措施予以糾正。強化股東行為監管,對通過隱瞞關聯股東信息、股權代持等方式變相謀求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的,責令轉讓股權或者限制股東權利。進一步強化對“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和薪酬考核的監督檢查,嚴肅追究不履職、不當履職和不當激勵等行為責任。
第三,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落到實處。除少數中央金融機構之外,絕大多數銀行、保險和信託機構黨的關係在地方。要針對黨的領導虛化弱化情況,首先從政治上組織上強化黨的建設。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從各機構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團結各方,凝聚共識,推動落實“三會一層”決議。通過加強黨的領導,使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真正成為守法合規的模範、服務客户的模範、落實民主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的模範。對於民營資本佔主體或外資控股的銀行保險機構,也要根據情況建立健全黨組織,積極探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共同推動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依法清理規範金融企業股權關係。金融管理部門要配合各級地方政府,認真做好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等金融機構的改革和整頓工作。要做到堅守“三條底線”:一是“長期穩定”底線。依法保護產權,在保持股權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持續優化股權結構。通過大股東減持、增資擴股、擴大開放等方式,引進注重機構長遠發展、資本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的戰略性股東。深化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必然進行許多兼併重組,但社會資本佔主體的格局不會改變。二是“透明誠信”底線。嚴格規範股權管理,嚴格審查股東資質,有效識別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提高股權透明度。三是“公平合理”底線。切實加強股東行為約束,進一步規範股權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嚴格控制關聯交易,嚴格約束控股股東行為,防止控股股東不當干預機構經營,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的原則,有序處置存量不合規股權。
第五,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和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作用。一是加強對客户、員工、交易對手、上下游供應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尊重利益相關者權利,建立救濟機制,鼓勵員工參與公司治理,保障知情權,支持投訴舉報,保障債權人利益。二是鼓勵各類基金、理財、證券機構主動關注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狀況,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更積極主動地指導、幫助、督促金融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在遵守商業原則的同時履行更多社會責任。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規,特別是進一步細化對大規模投資者披露利益衝突的要求,規範信息披露的範圍和內容,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推動股本的市場價格真實反映公司治理狀況。四是強化公眾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督,建立長效機制,督促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