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監管架構升級 未來支付市場或迎來變局

  記者 李 冰

  支付市場正迎來變局。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旨在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範支付風險。相關細則涉及牌照類型重新劃分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敏感問題的認定,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在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看來,目前,央行針對互聯網平台的金融業務已經連續打出一套“組合拳”,基本建立起針對互聯網平台金融業務的監管框架,從網貸新規到徵信納入監管再到現在的支付《條例》文件,環環相扣,無縫銜接,將互聯網平台金融業務完全納入監管之中。他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條例》出台後將會對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頭部支付機構產生重大影響,預測未來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將面臨重大調整,市場格局可能會重塑。”

  支付牌照或將重新分類

  縱觀目前我國支付市場,近年來發展迅速,銀行支付和非銀行支付齊頭並進,支付方式和產品推陳出新,支付服務水平不斷提升。但在業務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機構“無照駕駛”,未經許可非法從事支付業務;違規經營、挪用客户備付金等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智庫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條例》的起草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他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條例》初步界定非銀行支付相關市場,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並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程序、處罰措施進行了安排。填補了之前法律法規空白。

  具體來看,《條例》指出適用於所有持牌非銀行支付機構,將其業務類型分為兩類,其一是儲值賬户運營;其二是支付交易處理。前者指通過開立支付賬户或者提供預付價值,根據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後者指在不開立支付賬户或者不提供預付價值的情況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

  其中,關於儲值賬户運營,《條例》指出,非銀支付機構從用户處獲取的儲值資金,應及時等值轉換為支付賬户餘額或者預付價值餘額,非銀支付機構不得向用户支付有關利息。

  支付產業網創始人劉剛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重新劃分業務類型,放棄原來的三分法(預付卡、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變為現在的兩分法(儲值賬户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更為科學。把支付行業十年以來的各種規章辦法集為一體,更有利於合規導向,未來隨着法規層級提升,違規處罰力度將大大提高,對行業亂象也將有了更大的威懾力。”

  宜賓學院金融科技與國際結算創新團隊負責人、沛益諮詢首席專家陳小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若業務類型僅分為兩類,對牌照類型重分類,那麼將對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影響較大。隨着牌照類型重新劃分,之前牌照業務中不能做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重新劃分後,可能被允許從事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這無疑會對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產生很大的競爭壓力。”

  對支付機構監管程度加強

  《條例》中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央行可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如何判定支付機構的壟斷地位呢?《條例》中指出,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中,當某機構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機構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機構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時,央行可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而在支付市場中,當某機構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機構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機構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時,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該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劉剛認為,這是對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雙巨頭在第三方支付市場影響及地位的“精準管理”。同時,該項規定也引發市場對兩大支付巨頭未來的猜測,那就是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會不會被拆分?

  針對此問題,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在支付領域的反壟斷中,僅界定“市場份額”就是一個待解的難題,界定的標準是支付份額呢?還是支付筆數呢?目前均尚無定論。

  但不可否認,未來支付市場正在迎來變局。

  陳小輝坦言,“《條例》根據支付市場的變化做出了較大力度的修改,結合數字經濟發展現實和未來需要,對牌照類型和反壟斷等進行了規定,對促進我國數字經濟和金融科技的持續健康發展是很有必要的。也將使未來支付市場迎來變局。”

  劉剛指出,“總體而言,《條例》對支付機構的監管程度加強,未來不排除將進一步加快行業兼併重組的可能,但需要指出的是,市場上‘金主’買家已經不多了,各行業巨頭對其支付領域已陸續都完成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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