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開出今年首張罰單:兩人用196個賬户操控股價虧逾3億被罰百萬

證監會2021年1號行政處罰和2021年1號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熊模昌、吳國榮因操縱華平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華平股份(300074,股吧),300074)股票價格,利用196個賬户虧損3.24億元,熊模昌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吳國榮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證監會還決定,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開出今年首張罰單:兩人用196個賬户操控股價虧逾3億被罰百萬

以下為全文:

當事人:熊模昌,男,1976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吳國榮,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平股份)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熊模昌、吳國榮未聽證也未提供陳述申辯材料。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熊模昌、吳國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熊模昌、吳國榮利用相關證券賬户操縱華平股份

(一)吳國榮實際控制196個證券賬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以下稱操縱期間或涉案期間),吳國榮控制使用“白某飛”等186個個人賬户和“金谷·信惠18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等10個機構賬户,共計196個證券賬户(以下稱賬户組)。

(二)賬户組資金來源及去向

熊模昌與吳國榮簽訂《委託增持代持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熊模昌向吳國榮支付保證金,吳國榮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資資金。熊模昌通過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銀行賬户,分三個階段累計向吳國榮指定銀行賬户劃轉資金17200萬元,吳國榮按配資比例轉至其控制的配資賬户。

吳國榮通過周某珍、李某等人幫助尋找並確定配資賬户後,經李某莉、李某、湯某仁等銀行賬户向配資賬户劃轉保證金及利息。

(三)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賬户組交易“華平股份”情況

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196個證券賬户在操縱期間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方式交易“華平股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吳國榮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操縱期間未能盈利。

(1)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計46個交易日),賬户組快速建倉並拉昇股價,其中伴隨少量賣出和自成交。該期間賬户組買入“華平股份”7,716.81萬股,買入成交金額55,272.93萬元,賣出2,777.81萬股,賣出成交金額20,214.90萬元,該期間賬户組對倒量567.56萬股。截至2017年9月25日,賬户組持股數量為4,951.79萬股,流通股持股佔比從0.00%上升至12.51%,股價從6.35元/股(2017年7月24日開盤價)上漲至7.62元/股(2017年9月25日收盤價),漲幅為20.00%(同期創業板綜指上漲10.59%,期間偏離度為9.41%)。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為34,253.78萬股,買入成交量佔當期市場交易量的22.53%。第二階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計170個交易日),賬户組連續交易、大量對倒並試圖維持股價。該期間賬户組買入“華平股份”17,346.56萬股,買入成交金額 137,711.26萬元,賣出 13,921.66 萬股,賣出成交金額 108,788.52萬元,該期間賬户組對倒量 3,784.30萬股。截至2018年6月25日,賬户組持股數量為8,293.01萬股,流通股持股佔比從12.51%上升至15.58%。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為90,576.03萬股,買入成交量佔當期市場交易量的19.16%,對倒量佔市場交易量的4.18%。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華平股份”股價出現連續多日跌停,截至6月15日(6月19日的前一交易日),股價從7.61元/股(2017年9月26日開盤價)震盪下跌至7.1元/股(2018年6月15日收盤價),跌幅為6.7%(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10.8%,期間偏離度為4.9%)。第三階段,2018年6月26日(共計1個交易日),該日賬户組買入“華平股份”109.03萬股,買入成交金額411.04萬元,賣出6,079.25萬股,賣出成交金額23,143.30萬元,該期間賬户組對倒量58.26萬股。截至2018年6月26日,賬户組持股數量為2,322.79萬股,流通股持股佔比從15.86%下跌至4.36%,當天股價較前一日下跌9.07%。該日,市場總成交量為10,746.55萬股,賣出成交量佔當期市場交易量的56.57%。

(2)操縱“華平股份”價格的主要特徵

①連續交易: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個交易日,賬户組在213個交易日交易了“華平股份”,佔總交易天數的98.16%。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53個交易日,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9個交易日。賬户組買入“華平股份”數量佔市場買成交量超過10%的有148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99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62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39個交易日,超過50%的有17個交易日,超過60%的有6個交易日。2018年2月9日,買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達到66.91%。賣出“華平股份”數量佔市場賣成交量超過10%的有93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32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21個交易日,超過50%的有16個交易日。

在操縱期間,熊模昌本人持有華平股份原始股佔總股本比為9.78%,賬户組2018年2月2日持股佔流通股20.04%,與熊模昌本人合計持股佔流通股約達30%,2018年2月2日後賬户組存在多個連續20個交易日買賣股份數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最高達到45.88%。

②對倒交易: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交易期間內,對倒交易持續整個過程,在213個交易日中有114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為,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33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0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3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1個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到51.90%。

③持股優勢: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賬户組持有“華平股份”數量佔其A股流通股超過10%的有181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54個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佔比最高為22.30%。

④資金優勢:賬户組在該股的交易中具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在操縱期間,賬户組有193個交易日有買入交易,日均買入成交股數130.43萬股,日均成交金額1,002.04萬元,佔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21.50%(市場日均成交額均值為4,661.65萬元),其中151個交易日的買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賬户組在其中173個交易日有賣出交易,日均賣出成交股數131.67萬股,日均賣出成交金額879.46萬元,佔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18.87%(市場日均成交額均值為4,661.65萬元),並在94個交易日的賣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3)操縱期間比較典型的拉抬區間

操縱期間,吳國榮控制的配資賬户存在多次小單多筆拉抬股價行為,賬户組多次出現申買價格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情形,拉抬股價意圖明顯。

①2018年3月2日,10:56:50至10:58:06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7筆,有6筆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佔比85.72%,有5筆高於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71.43%。申買數量151.25萬股,成交數量29.69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93.31%,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88.26%,成交金額236.86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0.50%(高出0.04元)、0.13%(高出0.01元),股價從7.90元拉昇至8.06元,拉昇幅度2.03%。

②2018年3月8日,9:31:53至14:52:24期間,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王某”“林某麗”等賬户進行對倒交易,對倒交易數量143.35萬股,對倒數量佔賬户組當日買入成交量的77.46%,佔賬户組當日賣出成交量的61.87%,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31.02%。

③2018年3月23日,14:18:02至14:19:43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5筆,5筆全部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及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100.00%。申買數量88.16萬股,成交數量50.84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97.45%,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98.53%,成交金額389.47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0.79%(高出0.06元)、0.52%(高出0.04元),股價從7.50元拉昇至7.76元,拉昇幅度3.47%。

14:42:46至14:44:56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8筆,8筆全部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佔比100.00%,有7筆高於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87.50%。申買數量68.26萬股,成交數量44.52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71.90%,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68.05%,成交金額348.55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0.78%(高出0.06元)、0.13%(高出0.01元),股價從7.68元拉昇至7.97元,拉昇幅度3.78%。

④2018年4月16日,13:11:08至13:11:51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4筆,4筆全部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及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100.00%。申買數量20.08萬股,成交數量17.37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96.08%,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99.94%,成交金額127.01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0.83%(高出0.06元)、0.41%(高出0.03元),股價從7.24元拉昇至7.40元,拉昇幅度2.21%。

⑤2018年4月20日,14:41:10至14:42:22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8筆,其中6筆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及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75.00%。申買數量39.84萬股,成交數量34.94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96.42%,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99.57%,成交金額244.34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0.86%(高出0.06元)、0.29%(高出0.02元),股價從6.93元拉昇至7.07元,拉昇幅度2.02%。

⑥2018年4月23日“華平股份”開盤價格6.99元,9:30:02至9:31:03期間,涉案賬户組申報買單11筆,其中10筆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佔比90.91%,有11筆高於申報前一刻市場賣一價,佔比100.00%。申買數量90.17萬股,成交數量90.17萬股,申買量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86.30%,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96.67%,成交金額645.64萬元。最高申買價格、最低申買價格比委託前最新市場成交價分別高出2.58%(高出0.18元)、0.14%(高出0.01元),股價從7.00元拉昇至7.19元,拉昇幅度2.71%。

⑦2018年4月23日,9:30:17至9:33:36期間,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王某鳳”“華某珍”等賬户進行對倒交易,對倒交易數量98.26萬股,對倒數量佔賬户組當日買入成交量的76.21%,佔賬户組當日賣出成交量的82.84%,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31.22%。

⑧2018年5月18日,9:30:01至14:38:23期間,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金谷·信惠185號證券投資集合”“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愛建揚帆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陸某平”等賬户進行對倒交易,對倒交易數量237.18萬股,對倒數量佔賬户組當日買入成交量的84.54%,佔賬户組當日賣出成交量的85.59%,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51.90%。

(4)操縱期間股票價格變動情況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從6.35元/股上漲至7.1元/股,漲幅11.8%,期間最高價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現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盤價為3.81元/股。

(5)操縱期間賬户組虧損32,372.33萬元。

(四)熊模昌與吳國榮共同操縱“華平股份”

熊模昌與吳國榮的合作模式為熊模昌提供配資保證金,要求吳國榮買入“華平股份”數量佔流通股數量的15%,並維持股價,吳國榮負責配資並操作賬户實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錄賬户進行查看,但是無權進行操作,增持專用賬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後,剩餘盈利由吳國榮、熊模昌按照6:4比例進行分配,二人存在約定實施操縱職責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實,共同完成操縱行為。

二、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交易“華平股份”期間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熊模昌與吳國榮簽訂協議,委託吳國榮控制使用賬户組增持“華平股份”,由吳國榮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資安排,並約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相關規定,二人構成一致行動人。

涉案期間,熊模昌持有9.78%“華平股份”,其與一致行動人吳國榮通過吳國榮控制的賬户組大量買入“華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賬户組持股比例達到20.39%,與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達到30%,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且在2018年2月6日後仍持續交易“華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三、熊模昌通過其控制的私募產品進行大宗交易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相關情況

熊模昌系華平股份原始股東,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萬股,佔比12.66%,系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將其個人證券賬户交給上海迎水盧某文開展打新股業務使用。由於打新股業務按賬户進行核算,儘管熊模昌證券賬户市值較高,但也僅能獲得一份打新資格。為了賺取更大的收益,盧某文幫助熊模昌設計一個減持方案,即分別成立勤遠韶昌1號私募投資基金、勤遠韶昌2號私募投資基金和湧津湧鑫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湧津湧鑫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熊模昌個人證券賬户內的持有的2.563%的“華平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至上述四隻產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隻產品共計五個賬户進行打新業務。

上述四隻產品資金均來源於熊模昌,產品成立後由熊模昌實際控制,盧某文進行操作管理。產品清算後資金劃歸至熊模昌。華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權益變動通知後,分別於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對熊模昌減持情況予以公告。

綜上,熊模昌向華平股份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有關減持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華平股份後續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各違法事實,有《公司資產管理表》、借款協議、華平股份委託代持補倉及利息通知律師函、委託增持代持協議、銀行賬户及交易流水、賬户組證券交易數據、減持公告、熊模昌證券賬户結算單、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交易“華平股份”期間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14年修正《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述行為。

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2014年修正《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180萬元罰款;

二、對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熊模昌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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