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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通報一季度拒收現金處罰 點名人保財險萬科物業等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今日公佈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情況,2022年第一季度,人民銀行依法對7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2000元至4萬元人民幣不等。被處罰的單位包括便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停車場、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信息表顯示,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天山路街道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鄉支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沭陽支公司、泰興市曲霞鎮綜合服務中心、上海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東河鎮中心衞生院均存在拒絕公眾使用現金支付相關費用或購買相關產品的行為。 

  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存在拒絕公眾使用現金支付保費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孝感市中心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給予警告,並處9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900元罰款。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沭陽支公司存在拒絕公眾使用現金購買車險的違法事實,中國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沭陽支公司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 

  上海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存在拒絕公眾使用現金支付停車費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對上海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