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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發行人“自融”!交易商協會要求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彭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嚴禁發行人“自融”。發行人不得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發行人出資,但通過關聯機構、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認購資產支持票據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情況除外。

  通知要求,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或發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關聯方通過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認購的,應進行信息披露。

  通知強調,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和處分。協會將對相關機構開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檢查,通過現場、非現場調查等方式訪談從業人員或調閲查看相關存檔文件和資料,檢查協會自律規則的執行情況,相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另外,通知提出,各承銷機構應高度重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銷售業務,提高業務戰略定位,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進一步增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銷售業務專門機構及團隊人員配置,完善內部考核激勵體系。強化總行(部)與分支機構、前中後台部門的機制聯動,切實做好債務融資工具承攬、承做、發行、銷售和投資等業務銜接和風險隔離,提高發行銷售服務質量和規範化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