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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將對消費金融機構“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 達5級或面臨市場退出

由 習國防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網財經1月14日訊 (記者 楊暢)昨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將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實施分類監管。業內專家稱,此辦法是事前監管,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前提醒消金公司要合規合法發展。辦法給頭部合規公司更強的發展動力,對中部企業有更好地示範引導作用,給尾部企業更強的壓力和緊迫感。

  消費金融機構將實施分類監管 有助於鼓勵企業合規可持續發展

  據公告,為全面評估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五方面內容,各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與內控(28%),資本管理(12%),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質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得分滿分為100分,根據具體評級得分,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越高。

  麻袋財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些年,消費金融公司一直缺少詳細監督管理辦法,導致一些消費金融公司發展比較激進,出事才被處罰,更多屬事後監管。此辦法屬於監管部門內部的評級辦法,但屬事前監管。此辦法頒佈後,相當於給消費金融公司帶上了緊箍咒。一旦違法經營,或者經營方式比較激進,內部管理混亂,就有可能被被監管盯上,甚至加以處罰。”

  “近期出台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的核心是對消費金融公司和行業進行差別化管理,這一監管意圖與之前發佈的關於促進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的通知相互配合的。作為持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對擴大內需,支持實體經濟效果明顯,同時也是清理違法違規產品,淨化互聯網金融市場和金融科技行業的重要措施。這體現‘關後門’‘開前門’的監管策略。”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談到。

  尹振濤認為:“在支持消費金融公司健康發展的同時,應針對不同類型、不能特徵和不同優勢的消費金融公司進行差別化監管,這有助於繼續支持和鼓勵合規,健康和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更快發展,也有助於對存在問題的機構進行約束和引導,避免一刀切。對行業而言,差別化監管政策的出台既能起到行業築底的作用,又有激勵競爭的作用。對頭部合規公司有更強的積極發展動力,對中部企業有更好地示範引導作用,對尾部企業有更強的壓力和緊迫感。”

  不同等級差異化監管 5級或面臨市場退出

  據《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監管人員應當根據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費金融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督促公司對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較為健全的機構,發現的問題較為輕微,能夠在正常運營中解決。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和業務數據,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須引起監管關注。對2A級的公司,針對問題加強非現場監測,進行窗口指導,督促開展自查;對2B級的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管分析,適當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對2級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對3A級的公司,應重點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管提示或通報,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對3B級的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並可視情況對業務活動依法採取一定限制措施,積極化解風險。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此外,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佈;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政府或監管部門通報,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審定所轄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並於每年4月10日前將監管評級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於不同等級消費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王詩強表示:“一旦消費金融公司評級掉入2級,就要被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提醒消金公司要合規合法發展,注意風險,不要冒進,爭取進入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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