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表內外資產3000億元以上的銀行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對於將來可能出現的風險,銀行保險機構該如何預先籌劃,未雨綢繆?2月2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為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所稱恢復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制定,並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對方案,在重大風險情形發生時,該方案主要通過自身與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解決資本和流動性短缺,恢復持續經營能力。
而處置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建議,並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定的應對方案,在恢復計劃無法有效化解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風險,或者可能出現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情形時,通過實施該方案實現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據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金融穩定理事會和主要經濟體均將恢復和處置計劃作為完善處置框架、防範和控制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負外部性和道德風險、實現有序處置的重要措施。
2011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平安集團制定和更新恢復和處置計劃,並先後對信託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為了充分借鑑國際監管良好實踐,及時總結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有益經驗,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辦法》立足於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於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辦法》規定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具體來説,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按《辦法》要求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一)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槓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二)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
(三)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小金融機構在適用《辦法》時,監管部門會更加註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包括考慮分批確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金融機構名單,分步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等。監管部門也將及時總結大型金融機構現有實踐經驗,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中小金融機構也應當主動學習領會政策要求,對標同業良好做法,及早啓動相關工作。
《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於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