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財通試點細則終於披露。
5月6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共同起草《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細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細則》重點在於對內地投資者開展“南向通”的條件門檻、“北向通”可投產品範圍及額度、投資者保護機制等多方面操作細節予以明確。《細則》的發佈意味着跨境理財通的正式開通指日可待,據媒體報道,香港金管局總裁餘偉文近日表示,金管局希望在下半年初啓動跨境理財通。
在關於《細則》的起草説明中,內地監管部門表示,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是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我國推進資本項目可兑換、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有益嘗試。試點業務的開展,一是有利於促進大灣區跨境投資便利化,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優質生活圈,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二是有利於探索個人資本項目跨境交易,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兑換;三是有利於拓寬居民個人跨境證券投資的渠道,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100萬元
“跨境理財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以下統稱“投資產品”)。“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2020年6月,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以下簡稱“跨境理財通”)。
在關於《細則》的起草説明中,內地監管部門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往來密切、人員交流頻繁,居民個人在區內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對跨境理財存在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區個人希望購買內地銀行的理財產品,進一步拓寬到內地投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內地居民希望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產品,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
餘偉文曾表示,理財通的突破性在於提供一條正式和便捷的渠道,首次允許零售投資者直接跨境開設和操作投資户口,有更大的自主度去選擇理財產品。沿用過去股票通和債券通的經驗,“風險可控、循序漸進”是互聯互通機制得以不斷突破和深化的基本原則。在理財通的初始階段,三地監管機構會採取務實和審慎的態度去設計各個環節。這點體現在理財通的實施框架,包括產品範圍主要涵蓋風險較低、相對簡單的投資產品;投資者在兩地銀行分別開設匯款和投資户口、實施一對一綁定;人民幣跨境資金實施閉環匯劃和額度管理。
實際上,從《細則》所明確的資金劃轉、賬户開立、額度管理等有關要求看,跨境理財通的具體運行機制與“債券通”、“滬港通”等已有的金融跨境互聯互通機制類似,主要有以下特點:
1、“北向通”和“南向通”業務資金通過賬户一一綁定實現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使用範圍僅限於購買合資格的投資產品。
2、資金匯劃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資金兑換在離岸市場完成。這一條就意味着不會對境內外匯市場形成直接影響。
3、對“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流動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此次《細則》明確,“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同時,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
明確內地投資者門檻
作為內地金融監管部門起草的跨境理財通試點細則,該《細則》中重點對內地投資者開展“南向通”所需滿足的條件、“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內地銀行參與試點所需滿足的條件等應由內地監管部門負責的政策要求予以明確。
具體來説,在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條件方面,《細則》明確了三條要求: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户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税滿5年;
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細則》還強調,內地合作銀行應切實落實對內地投資者業務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核責任,確保內地投資者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行為。
從“北向通”的角度看,該試點為內地居民投資境外金融產品拓寬了渠道。曾有香港金融從業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大量國際大型基金公司在港設有運營機構,並可銷售多種投資策略以及地區的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的產品種類非常豐富,內地居民將來可以購買更多海外機構推出的基金。
“香港的資管行業非常發達,其中又以公募基金最為普遍。公募基金有股票類型的,也有固定收益類型的,產品期限和收益的靈活度都非常高。”上述香港金融人士稱。
“北向通”可投產品明確,現金管理類理財除外
跨境理財通試點中的資金不論是北上還是南下都各有吸引力。對內地投資者而言可以擴展境外金融投資渠道;對港澳居民而言,內地大型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其相對穩健的收益同樣具有吸引力,從而利於拓寬吸引境外資金流入的渠道。
《細則》明確了港澳居民“北向通”可以認購的投資產品範圍:
一是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並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
二是經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對於“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則需由港澳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此外,《細則》還對“北向通”投資者適當性、銷售和宣傳規範等予以明確。例如,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內地代銷銀行應按照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做好銷售管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做好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做好投資者風險和投資產品風險匹配,履行信息保密義務等。面向港澳投資者與面向內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標準應保持一致。
“內地代銷銀行要向港澳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產品。”《細則》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