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極信息實控人陳江濤違法被罰100萬 減持未履行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9號)顯示,北京旋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旋極信息”,300324.SZ)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江濤經查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北方信託·恆生一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以下簡稱恆生一號)證券賬户減持“旋極信息”,陳江濤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恆生一號是陳江濤的一致行動人。根據信託合同約定,陳江濤享有恆生一號投資“旋極信息”的收益、承擔損失,並擁有該部分“旋極信息”的表決權。陳江濤實質上通過恆生一號增持“旋極信息”,實際持有該部分股票,應當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恆生一號證券賬户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旋極信息”2804.61萬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1.6%,導致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旋極信息”比例超過1%。陳江濤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4月10日,上市公司查閲股東名冊時知悉上述減持事項,並於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關信息。

  二、陳江濤轉讓徐州中天湧慧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權間接減持“旋極信息”,陳江濤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徐州中天湧慧持股佔“旋極信息”總股本的1.69%,為陳江濤一致行動人。陳江濤持有徐州中天湧慧88.89%的股權。2020年5月12日,陳江濤將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湧慧股權全部轉讓。股權轉讓後,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旋極信息”減少比例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69%,超過1%。陳江濤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相關信息。

  陳江濤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北京監管局表示,案件調查期間,陳江濤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陳江濤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旋極信息於2021年6月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陳江濤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68億股,持股比例27.09%。公司年報顯示,陳江濤於1997年創建北京旋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公司於2020年5月22日發佈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司股份超過1%的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東陳江濤一致行動人北方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託·恆升一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於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0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2904.6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1.66%。北方信託是陳江濤通過集中競價增持公司股票的賬户,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無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此外,陳江濤一致行動人北京中天湧慧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業務到期,東方證券對中天湧慧質押股份進行處置,中天湧慧於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動減持1749.1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1.00%。陳江濤及其配偶於2020年5月11日將持有的中天湧慧股權全部轉讓,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股份減少2968.8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1.69%。

  綜上,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計減少7622.6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4.35%,權益變動後持有公司股份合計6.69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8.14%,仍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江濤)

  〔2021〕9號

  當事人:陳江濤,男,1961年11月生,北京旋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旋極信息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江濤持股信息變動未及時披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江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北方信託·恆生一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以下簡稱恆生一號)證券賬户減持“旋極信息”,陳江濤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恆生一號是陳江濤的一致行動人。根據信託合同約定,陳江濤享有恆生一號投資“旋極信息”的收益、承擔損失,並擁有該部分“旋極信息”的表決權。陳江濤實質上通過恆生一號增持“旋極信息”,實際持有該部分股票,應當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恆生一號證券賬户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旋極信息”28,046,14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1.6%,導致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旋極信息”比例超過1%。陳江濤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年4月10日,上市公司查閲股東名冊時知悉上述減持事項,並於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關信息。

  二、陳江濤轉讓徐州中天湧慧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中天湧慧)股權間接減持“旋極信息”,陳江濤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徐州中天湧慧持股佔“旋極信息”總股本的1.69%,為陳江濤一致行動人。陳江濤持有徐州中天湧慧88.89%的股權。

  2020年5月12日,陳江濤將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湧慧股權全部轉讓。股權轉讓後,陳江濤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旋極信息”減少比例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69%,超過1%。陳江濤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相關信息。

  以上事實,有旋極信息相關公告、信託合同、情況説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工商檔案、證券賬户資料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陳江濤超比例減持“旋極信息”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述違法行為。案件調查期間,陳江濤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江濤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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