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能避債?又一地明確保單現金價值可被強制執行
繼浙江省、江蘇省等地方法院明確保單現金價值可以被強制執行後,上海高院又對此進行了明確。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披露,該院與中國人壽上分、太保壽險上分、平安人壽上分、友邦人壽、工銀安盛人壽、泰康人壽上分、新華保險上分、上海人壽上分等8家保險機構達成《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可被強制執行。
保險業一直有着“人身保險可以避債”的説法。在實踐探索中,不同的保險機構和一些法院在對於被執行人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上看法不一。為加大對被執行人名下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執行力度,上海高院與保險機構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召開座談會,並簽署《會議紀要》)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並予以明確。
《會議紀要》明確,人民法院因執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協助凍結或協助扣劃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保險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在協助扣劃的辦理形式要件中,《會議紀要》提到“協助扣劃文書應載明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需協助扣劃的保單信息、扣劃金額、法院賬户信息及其他要求協助的具體內容。”
同時,在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規範執行上,《會議紀要》指出,凍結或扣劃投保人(被執行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時,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被執行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可直接凍結或扣劃;當投保人(被執行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秉承審慎原則,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
此外,《會議紀要》還規定了特殊免除執行的保單類型。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人身專屬性較強、保單現金價值低的產品,人民法院應秉承比例原則,一般不作扣劃。
據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執行涉及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302件次,提取保單現金價值1200餘萬元,涉及153件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