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和
本報訊 上交所昨日發佈了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上市委管理辦法》)。
《審核規則》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落實新《證券法》規定。將審核內容與意見表述為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並出具相應的審議或審核意見;明確審核時限為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註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完善審核時限需要扣除事項的相關規定,將暫緩審議、處理會後事項、要求進行專項核查,並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的時間增補為扣除事項;明確發行人應當將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上交所網站,並按照規定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網站刊登。二是與新修訂、新發布的其他規則銜接。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原審核規則中限制資格措施調整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根據《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申報和推薦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就科創板定位相關條款同步進行修訂;根據《關於修改<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明確科創板財報有效期可延長3個月,即最長為9個月。三是其他修改。
《上市委管理辦法》修訂主要是以下六個點,一是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要求,將上市委審議內容明確為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議;縮短召開上市委審議會議的提前公告時限等。二是擴充上市委審議內容,增加科創板上市公司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並上市和重組上市等業務中涉及上市委審議工作的相關配套內容。三是調整上市委人數上限,將上市委人數增加至不超過60人,不設下限。四是增加暫停會議和暫緩審議機制。五是明確兼職委員買賣股票的相關監管要求,規定受聘期間兼職委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所審議、複審發行人的股票,不得買入或者受讓股票,但因上市公司送轉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新增持有股票的除外。上述主體新增或者賣出股票應當在交易完成後二個工作日內向上交所備案。六是其他修改,包括細化取消審議會議機制、增加上市委委員涉嫌違法違規等接受調查期間的履職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