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222 證券簡稱:濟民醫療 公告編號:2021-084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二醫院有限為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起按月20%。計算至還清時止)。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司再審
請求予以支持,二醫院(老醫院)簽訂案涉《還款協議》的債務加入行為無效,二醫院有限作為獨立於二醫院(老醫院)的民事主體,無須對二醫院(老醫院)的債務加入及相關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2、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終139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2019)浙 0825民初2656號民事判決;3、前期姜松發基於(2020)浙08民終139號民事判決已從二醫院有限執行785.27萬元,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計提了相關訴訟損失。現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姜松發需返還前述款項,公司將於收到該返還款項時衝回前期確認的訴訟損失。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醫院有限”)就與姜松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公司於2019年8月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進行了披露,詳見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及民事起訴狀的公告》(編號:2019-053)。
二醫院有限於2020年1月2日收到《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0825民初2656號,公司於2020年1月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 進行了披露,詳見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編號:2020-001)。
二醫院有限於2020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2020)浙08民終139號,公司於2020年5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 進行了披露,詳見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編號:2020-027)。
二醫院有限於2020年6月11日收到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2020)浙0825執909號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2020)浙民申2166號,公司於2020年6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 進行了披露,詳見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編號:2020-036)。
二醫院有限於2020年9月8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浙民申2166號,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詳見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編號:2020-050)。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二醫院有限於2021年10月22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
判決書》(2021)浙民再11號。
《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本院再審認為,二醫院簽訂案涉《還款協議》的債務加入行為無效,二醫院公司作為獨立於二醫院的民事主體,無須對二醫院的債務加入及相關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二醫院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判決如下:
1、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終139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2656號民事判決;
2、龍游西聯超市有限公司歸還姜松發借款4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 年7月9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20%。計付,息隨本清),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對前述款項負連帶還款責任;
3、駁回姜松發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公告的上訴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前期姜松發基於(2020)浙08民終139號民事判決已從二醫院有限執行785.27萬元,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計提了相關訴訟損失。現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姜松發需返還前述款項,公司將於收到該返還款項時衝回前期確認的訴訟損失。
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涉及二醫院有限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訴訟事項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醫院有限前期已披露涉及訴訟案件還有1宗:
關於公司收購二醫院有限80%股權,所涉業績承諾補償。鑑於二醫院有限三年累計業績承諾未實現,根據相關約定,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於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尼爾邁特公司賠償原告因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無法變更登記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即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原告有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對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進行拍賣、變賣,並對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因未完成業績承諾而需要支付的現金補償款755367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 年6 月1 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3)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150000元、保全保險費93424.02元;(4)被告嘉禾醫療、王建松、葉曉慶對被告尼爾邁特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1年3月19日,一審被告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浙民終259號),該判決認定尼爾邁特公司、嘉禾醫療、王建松、葉曉慶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均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1]浙10執51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鄂州市嘉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葉曉慶、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的申請執行材料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執行。”
五、備查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浙民再11號
特此公告。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