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時下流行的公司融資交易方式有兩種,本文旨在簡要對比兩者的特點與優劣以供各位參考。
一.概念
股權轉讓:公司現有股東將自己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新股東。
增資擴股: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
通常投資人增加的資金數額遠遠超過公司已有註冊資金,如何操作?常規的做法是新的投資款一部分用於增加公司的註冊資金,其餘部分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二.區別
2.1 收款方不同
股權轉讓,款項由新股東轉給出讓公司股權的原股東,收款方是原股東。
增資擴股,款項由新股東直接轉入公司,收款方是公司。
2.2 公司註冊資本的變化不同
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註冊資本金額並不發生改變。
增資擴股後,公司的註冊資本金額增加了。
2.3 投資人對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
股權轉讓後,投資人受讓原股東在公司原封不動的權利和義務,概括接受一切原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的條款,原則上不可變更。
增資擴股後,投資人在公司的權利義務可DIY,投資人與公司、原股東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其享有多少的權利,承擔怎樣的義務,皆可以與原股東溝通、協商,最終進行書面化確認,市場上VC通常比較喜歡此種做法從而保障自己的收益權利。
2.4 表決規則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是股東個人行為,不用開股東會,在公司股東內部可以自由轉讓,向股東以外的民事主體轉讓,需要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按人頭算投票,過半數就成。此謂:股東多數決)同意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增資擴股,是公司行為,需要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是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不是按人頭算,是按持股比例算。此謂:資本多數決)的股東通過方可。
2.5 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不同
股權轉讓,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增資擴股,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可見,若股東之間不存在其他特殊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該條款的出發點在於保護公司原有股東的股權不因新增資本而被稀釋。
2.6原股東納税不同
股權轉讓,轉讓款由新股東直接轉入原股東賬户,錢進了股東個人口袋,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税。
增資擴股,投資款由新股東直接轉入公司賬户,錢沒進股東個人口袋,因此不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税。
兩種融資方式,孰優孰劣無法一概而論,需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人的投資意向方式以及談判過程等相關細節選擇交易方式,以達成新老股東“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