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IPO)審核計時問題備受投行人士關注。此前有投行人士表示,儘管IPO審核週期已得到大致明確,但部分環節的審核時間還有待進一步明晰。
近日,證券時報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獲悉深交所最新一期《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內容,其中對於投行提交問詢回覆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初稿後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的時間有新的表述——深交所表示為提高審核效率、避免無故拖延,對審核端作出嚴格規定,要求審核員收到回覆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修改意見並告知保薦人,且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修改意見。
審核計時迎來更清晰規定
近期,證券時報記者獲悉,深交所向券商投行發出最新一期《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其中對市場熱議的IPO審核計時問題,深交所進行了答疑。
此前有券商投行人士向記者反映問詢回覆環節進展緩慢,懷疑可能存在投行回覆質量不高,或是審核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據瞭解,創業板審核週期為“3+3”,即深交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問詢不超過3個月。但是,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處理會後事項、實施現場檢查、要求進行專項核查,並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3+3”規定的時限內。
業內人士談到,無論是監管還是項目組,在IPO審核方面“算時間”斤斤計較,一邊是怕超出規定,另一邊是怕答題時間不夠。
由於回覆問詢時間緊張,有部分投行項目組此前找理由騰挪時間,比如“補財報”,以爭取更多時間“答題”。據瞭解,若更新財務資料需要在3個月內完成。
一家小型券商的項目組人士在去年告訴記者,問詢回覆文件在成功提交系統之前,審核員要先把關。如果沒問題,審核員在系統上點通過,文件才會披露出來,之後才開始計算監管層的審核時間;如果沒點通過,就不算進入正式的審核程序。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在監管部門確認接收材料之前的這段時間不好計算,“有的項目可能確實存在不少問題,所以遞交回覆文件後,還是會被一直要求補材料,審核老師也不會確認,這就導致回覆時間實際上變得很長,有些可能要五六十天。有的項目審核老師不瞭解具體情況,提出的一些疑問,我們要花很多時間溝通。”
有資深投行人士認為,這裏可能存在規則漏洞,由於發行人補充修改文件和中介機構核查是沒有期限的,外界無法對這段審核計時是否存在逾期行為進行監督。
如今,保薦人提交問詢回覆或其他申報文件初稿後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的時間如何計時,深交所在最新一期《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作出解釋。
深交所表示,從審核實踐來看,對問詢回覆和其他申報文件設置“修改和確認”環節,顯著提高了申報文件質量、提升了審核效率,部分漏報材料、迴避問題、勾稽錯誤等敷衍塞責的情形能夠儘早發現,有效精簡了問詢輪次、減少了不必要的審核資源浪費。
在“修改和確認”環節中,審核部門要求保薦人、發行人修改問詢回覆或其他申報文件,符合《註冊辦法》第二十條“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註冊申請文件”情形,雙方停止計時符合規則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避免無故拖延,深交所表示對審核端作出嚴格規定,要求審核人員應於收到保薦人提交的問詢回覆或其他申報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修改意見並告知保薦人,且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修改意見。
重點關注“一接督導通知即撤回”行為
除此以外,“撤回潮”也是近期IPO市場另一大焦點話題。截至3月21日,今年以來創業板已有48家IPO項目終止,科創板終止項目28家。
部分項目是基於現場督導或現場檢查原因而撤回的。根據最新一期《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月份深交所決定對9家IPO項目的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其中,已有7家發行人在督導組進場前撤回了申請。撤回率高達78%。
科創板審核中心也嚴肅看待撤回問題。根據證券時報記者獲悉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針對“一接到現場督導通知即撤回項目”的行為,上交所科創板審核中心2月份採取3次監管工作措施,提醒相關保薦人在項目申報前紮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進一步提高保薦業務執業質量。
今年1月31日,證券業協會組織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共有20家被抽中,隨後多達16家IPO企業撤材料,撤回率高達80%。科創板審核中心表示,其中涉及9家科創板申報項目,有7家項目在收到現場檢查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撤回。
對於現場檢查進場前撤回的項目,科創板審核中心表示,正在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梳理,如發現存在涉嫌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保薦人、發行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絕不能“一撤了之”。科創板審核中心提醒,保薦人應當嚴格遵守保薦執業規範,勤勉盡責,在項目申報前紮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避免“搶報”心態,絕不允許“帶病闖關”。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3月20日公開場合中也對高比例撤回現象進行回應,稱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並不是説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對此,證監會正在做進一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針對性措施。總的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監管部門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加快完善相關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