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行開户豈能“捆綁搭售”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財經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優化銀行開户服務 切實解決羣眾“辦卡難”和小微企業“開户難”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十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其中,《通知》要求銀行在開户時,不得強制個人或小微企業購買理財、保險、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或者強制接受其他金融服務;不得將賬户功能、開户辦理時間與客户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掛鈎,變相強制捆綁銷售。

  現實中,有的銀行在開户業務中,強行捆綁搭售金融產品。如果消費者拒絕,有關銀行便不予開户。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對這種霸道做法,往往敢怒不敢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這種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相對於銀行而言,就是要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銀行絕不能把捆綁搭售金融產品作為消費者開户辦卡時的標配。進一步講,銀行在開户中強行捆綁搭售金融產品,傷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不少銀行在開户業務中霸道地“扭住消費者不放”,費盡心機地強行捆綁搭售金融產品,主要源於法律法規對抵制銀行捆綁搭售金融產品的規定不夠細緻。銀保監會此番發佈的《通知》,對銀行不得在開户業務中對消費者捆綁搭售金融產品的具體情形列出了負面清單,為其不合理的捆綁搭售金融產品行為精準“畫了像”,各銀行應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不能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只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消費者信任。否則,一意孤行地捨本逐末,不但法律不答應,而且會斷送自身的發展機遇。對此,銀行必須保持清醒認識,時刻內記於心、外化於行。(張智全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