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性借家人賬户炒股:券商投顧藉母親賬户炒股遭罰沒40萬,今年查處10餘例,進入“高罰期”
屢禁不止,又有券商員工炒股遭罰。近日,青島證監局發佈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國金證券一名投顧陳某某因控制使用其母親證券賬户進行股票及可轉債交易,被罰沒逾40萬。
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間,當事人陳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羣”證券賬户發生股票委託交易1456筆,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間發生可轉債委託交易9筆,期間合計成交2315.97萬元,合計盈利20.94萬元。
從過往證監部門公佈的處罰案例來看,證券公司營業部一線人員是違規炒股的高發區。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適當直接參與股票投資?有觀點稱,要適度放寬對證券從業人員直接參與股票投資的監管鬆緊度。但也有觀點認為,證券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導致其與內幕信息等敏感信息較近,參與股票等直接投資,有失市場公平。
此外,借家人賬户炒股也成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中較為多見的情況。
被罰沒40餘萬元
當事人陳某某為國金證券從業人員,其於2009年7月入職國金證券,先後擔任客户經理崗、服務經理崗、投資顧問崗。陳某某於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資格證書,2018年8月22日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資格證書。
中證協官網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公示顯示,陳某某當前登記狀態為“正常”,執業的機構與崗位分別是“國金證券”、“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無離職登記變化。
處罰決定書載明,陳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羣”證券賬户進行證券交易。
青島證監局指出,陳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青島證監局決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陳某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20.94萬元,並處罰款20萬元。
對比以往處罰,本案處罰為新證券法在禁止買賣範圍擴大化後,首次出現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可轉債交易。
2020年3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其第四十條將從業人員禁止買賣的範圍,由“股票”擴大至“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可轉債即是被共同認可的“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顯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今年已有10餘起從業人員因炒股被罰
包括上述處罰在內,今年已有10餘起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因炒股或內幕交易被罰,近三個月以來尤為突出。
7月20日,寧波證監局披露一則處罰顯示,2020年5月,曾在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從事投行業務崗工作的金某某,通過“李某原”證券賬户,買入“榮豐控股”10.5萬股,成交金額128.20萬元,同年6月12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33.42萬元。扣除交易税費, 當事人金某某獲利104.92萬元。最終,寧波證監局決定沒收金某某違法所得104.92萬元,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7月13日,陝西證監局的一則行政處罰引起業界關注,中郵證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周生虎,因本人在任職期間買賣“東山精密”與“領益智造”兩隻股票,累計買賣交易金額34815元,盈利3080.35元。陝西證監局沒收周正虎違法所得3080.35元,並處以9241.05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12321.4元。
6月29日,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因違規炒股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刷新近年個人罰金“紀錄”,且刑事審判中尚未判決。長達七年“頂風作案”,委託下單24623筆,累計交易金額達146.82億,盈利5463.87萬。上海證監局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罰款。
6月27日,由於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國盛證券客户經理柳中信,操作8個賬户和配偶賬户,買賣股票262筆至案發仍虧損。廈門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沒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罰款11414.95元。並需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處以30000元罰款。
6月8日,廣發證券東莞長安證券營業部員工張某與天風證券李某,被廣東證監局作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違法事由為在外兼職並與他人簽訂相關協議,約定代客户管理賬户並進行收益分成。
6月2日,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財富經理萬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間,萬波接受客户委託資金60萬元,最終導致賬户虧損18.81萬元,寧夏證監局決定對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和萬波開出罰單,並對萬波處以10萬元罰款。
5月27日,原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唐雲,因利用內幕信息參與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資產重組,證監會一連發布4份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唐雲以配資方式提前買入約9.45億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終賣出倒虧超5000萬元,違法情節嚴重,被證監會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
5月26日,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因利用未公開信息大肆交易,趨同交易金額1.09億元,最終被罰沒合計63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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