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0日訊(記者 馬常豔)“當前,促進東中西部數字經濟協同發展,已經成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秦榮生建議,在我國未對外國互聯網科技企業開徵數字税前,可以在國內對本國互聯網科技企業先開徵數字税,以利於統籌東中西部經濟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在GDP中的比重提升至38.6%,數字經濟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
秦榮生指出,我國數字經濟行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區域發展失衡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基礎資源配置不均,產業發展不平衡,城鄉數字鴻溝變大,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異大。
“隨着我國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智能終端設備的普及,使中西部地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東部互聯網企業提供了大量數據和應用場景。那些掌握了中西部地區用户數據的東部互聯網公司無償用於商業目的,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利益。”秦榮生説。
秦榮生建議,相關部門研究和制定對互聯網科技企業開徵數字税,按其在納税地外的中西部地區的數據和信息相關的傳輸及應用服務所取得收入的5%開徵數字税,徵税範圍應涵蓋數據、在線廣告、銷售、佣金、中介服務等活動收入徵税,以彌補我國現行税制的不足。
他認為,對東部互聯網科技企業開徵數字税,可以增加中西部地區的税收收入,更好地用於發展數字經濟,縮小東中西部數字經濟發展的差距,更好地統籌中東西地區的發展。
所謂數字税,也稱數字服務税,是指對互聯網企業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相關的傳輸及應用服務所取得的收入開徵的税種,是對跨國公司通過海外銷售的數字服務收入所徵收的一種税,其徵收對象為大型跨國互聯網企業在該國取得的收入。開徵數字税是各國調節日益活躍的數字經濟活動的現實選擇。
秦榮生認為,在我國開徵數字税,可以借鑑國際社會開徵數字税的做法。從開徵時間看,韓國、日本對數字產品和服務開徵數字税的時間較早,已於2015年開徵;新加坡、墨西哥、印度尼西亞於2020年開徵數字税。截至2021年底,已有48個國家開徵或擬徵直接數字税。從總體來看,各國數字服務税徵收税率為應税收入2%-14%不等。